3 基本规定
3.0.1 承担油气田集输管道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企业资质。
3.0.2 施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体系。
3.0.3 油气集输管道等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管道为低压管道;
2 压力大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管道为中压管道;
3 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且小于或等于70MPa的管道为高压管道。
3.0.4 油田集输应包括下列管道:
1 采油、注水、注汽井、注聚合物等的井场工艺管道;
2 井口、计量站、计量接转站(或转油站)、联合站之间的输送原油、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的石油伴生气、注水、注聚合物、动力液、稀释油、活性水、含油污水及其混合物的管道;
3 联合站与油田内油库、输油首站间的输油管道;
4 注蒸汽管道、蒸汽管道和采油伴热管道等热采系统管道及其附件安装。
3.0.5 气田集输应包括下列管道:
1 由气井采气树至天然气净化厂或外输首站之间的采气管道、集气支线、集气干线;
2 由气井直接到用户门站的管道;
3 井口回注水管道、注气管道、注醇管道、燃料气管道;
4 井场工艺管道;
5 储气库工程注采支、干线管道。
3.0.6 油气田集输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 50424、《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GB 50460的有关规定。
3.0.7 油田注水、注聚合物管道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田注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Y/T 4122的有关规定。
3.0.8 非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金属管道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6769的有关规定。
3.0.1 承担油气集输管道施工的企业,按照国家法规应当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或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3.0.2 油气集输管道施工处于油气田区域,施工及管道失效对环境破坏引起的后果无法估量,因此要求施工企业在安全及健康环保方面应证明其自身的可控制能力,必须取得相应管理体系认证。
3.0.3 为便于施工技术管理,结合多年来管道建设的经验参照对管道的风险评估将管道按照压力分类分为三类。
3.0.4 本条规定了油田集输管道的覆盖范围。其规定引自《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技术规范》SY/T 0422-2010。
3.0.5 本条规定了气田集输管道的覆盖范围,该范围覆盖了注醇管道、回注水管道及燃料气管道。特别是近年来储气库建设日益增加,本规范也相应增加了储气库管道施工的技术要求,以期形成完整的技术覆盖。本条规定引自《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技术规范》SY/T 0422-2010。
3.0.6 穿、跨越管道工程施工的特有技术要求不在本规范的技术涵盖范围,因此规定应执行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于设计文件未做具体要求的小型穿、跨越管道施工,其施工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3.0.7 本规范着重强调输送油气介质管道的施工要求,对于注水、注聚合物管道施工与油气输送管道施工存在着差异,其施工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油田注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Y/T 4122的规定。
3.0.8 近年来部分油气田管道建设采用了非金属管道,非金属管道的设计、施工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非金属管道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676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