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B51171-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6 标石与标志牌

8.6.1  直埋通信线路的下列地点应埋设光(电)缆标石:

    1  光(电)缆接头、转弯点、预留处。

    2  长途塑料管道的人(手)孔点及塑料管道开断点及接头点,埋式人(手)孔的位置。

    3  敷设防雷排流线的起止点,同沟敷设光(电)缆的起止点,架空光(电)缆与直埋光(电)缆交接点或长途硅芯塑料管道光(电)缆的交接点。

    4  穿越障碍物点,直线段落较长,利用前后两个标石或其他参照物寻找光(电)缆路由有困难的地方,直线段落间隔不应大于200m。

    5  装有监测装置的地点。

    6  需要埋设标石的其他地点。

8.6.2  当利用固定的标志来标识光(电)缆位置时,可不埋设标石。

8.6.3  标石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石应埋设在光(电)缆或硅芯塑料管的正上方。接头处的标石应埋设在缆(管)接头处的路由上,转弯处的标石应埋设在线路转弯处两条直线段延长线的交叉点上。

    2  标石应当埋设在不易变迁、不影响交通与耕作的位置。当不宜埋设标石时,可在附近增设辅助标记,以三角定标方式标定光(电)缆或硅芯塑料管的位置。

    3  标石有字的一面应面向公路,监测标石应面向光(电)缆接头,转弯标石应面向光(电)缆转角较小的方向。

    4  标石应按不同规格确定埋设深度,普通标石应埋深600mm、出土400mm;长标石应埋深800mm、出土700mm。标石周围土壤应夯实。

8.6.4  标石的颜色、字体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特殊要求时,标石地面上的部分应统一刷白色,标石的符号、编号应为白底红色正楷字,字体应端正。

8.6.5  标石的符号、编号格式(图8.6.5)应一致,长途光(电)缆及硅芯塑料管道的标石编号应以中继段为编号单元,按传输方向由A端至B端编排。

图8.6.5  标石编写格式示意图

    注:1  编号的分子表示标石的不同类别或同类标石的序号,如①、②;分母表示一个编号单元内总标石编号;

        2  图⑦、⑧中分子和分母+1表示新增加的接头或直线光缆标石;

        3  图⑨表示硅芯管接头,括号内标注接头的硅芯管颜色,当所有硅芯管均在此处接头时,括号内标注“全”;

        4  图⑩、为硅芯管道人(手)孔标石,分子表示标石的不同类别或同类标石的序号,分母表示一个编号单元内总标石编号,括号内其中“RK”表示人孔,“SK”表示手孔,i=1、2、3……表示人(手)孔编号,在一个编号单元内,人(手)孔一并编号;

        5  图表示排流线敷设的起止点。

8.6.6  特殊地段应按设计要求在线路上方300mm处铺设标志带。

8.6.7  标志宣传牌的规格、标识内容及安装地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8.6.8  敷设水底光(电)缆的通航河流应划定禁止抛锚区域,其范围应按设计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时,划定禁止抛锚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宽小于500m时,上游禁区距光(电)缆弧线顶点应为50m~200m,下游禁区距光(电)缆路由基线应为50m~100m。

    2  河宽为500m及以上时,上游禁区距光(电)缆弧度顶点应为200m~400m,下游禁区距光(电)缆路由基线应为50m~100m。

    3  特大河流的上游禁区距光(电)缆弧度顶点应大于500m,下游禁区距光(电)缆路由基线应大于200m。

8.6.9  在通航河流敷设水底光(电)缆,应在过河段的河堤或河岸上设置水线标志牌。水线标志牌的数量及设置方式应按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面宽度小于50m的河流,应在水底光(电)缆上、下游一侧的河堤上各设置1块水线标志牌。

    2  水面较宽的河流,应在水底光(电)缆上、下游的河道两岸各设置1块水线标志牌。

    3  当河流的滩地较长或主航道偏向河槽一侧时,应在近航道处设置水线标志牌。

    4  有夜航的河流应在水线标志牌上设置灯光设备。

8.6.10  水线标志牌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线标志牌应按设计要求或河流的大小采用单杆或双杆,并应在水底光(电)缆敷设前安装在设计确定的位置上。

    2  水线标志牌应设置在地势高、无障碍物遮挡的地方,其正面应分别与上游或下游方向成25°~30°的夹角。

    3  水线标志牌设置在土质松软的地区或埋深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加拉线,并应在水泥杆根部采取加装底盘、卡盘等加固措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