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标石与标志牌
8.6.1 直埋通信线路的下列地点应埋设光(电)缆标石:
1 光(电)缆接头、转弯点、预留处。
2 长途塑料管道的人(手)孔点及塑料管道开断点及接头点,埋式人(手)孔的位置。
3 敷设防雷排流线的起止点,同沟敷设光(电)缆的起止点,架空光(电)缆与直埋光(电)缆交接点或长途硅芯塑料管道光(电)缆的交接点。
4 穿越障碍物点,直线段落较长,利用前后两个标石或其他参照物寻找光(电)缆路由有困难的地方,直线段落间隔不应大于200m。
5 装有监测装置的地点。
6 需要埋设标石的其他地点。
8.6.2 当利用固定的标志来标识光(电)缆位置时,可不埋设标石。
8.6.3 标石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石应埋设在光(电)缆或硅芯塑料管的正上方。接头处的标石应埋设在缆(管)接头处的路由上,转弯处的标石应埋设在线路转弯处两条直线段延长线的交叉点上。
2 标石应当埋设在不易变迁、不影响交通与耕作的位置。当不宜埋设标石时,可在附近增设辅助标记,以三角定标方式标定光(电)缆或硅芯塑料管的位置。
3 标石有字的一面应面向公路,监测标石应面向光(电)缆接头,转弯标石应面向光(电)缆转角较小的方向。
4 标石应按不同规格确定埋设深度,普通标石应埋深600mm、出土400mm;长标石应埋深800mm、出土700mm。标石周围土壤应夯实。
8.6.4 标石的颜色、字体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特殊要求时,标石地面上的部分应统一刷白色,标石的符号、编号应为白底红色正楷字,字体应端正。
8.6.5 标石的符号、编号格式(图8.6.5)应一致,长途光(电)缆及硅芯塑料管道的标石编号应以中继段为编号单元,按传输方向由A端至B端编排。
图8.6.5 标石编写格式示意图
注:1 编号的分子表示标石的不同类别或同类标石的序号,如①、②;分母表示一个编号单元内总标石编号;
2 图⑦、⑧中分子和分母+1表示新增加的接头或直线光缆标石;
3 图⑨表示硅芯管接头,括号内标注接头的硅芯管颜色,当所有硅芯管均在此处接头时,括号内标注“全”;
4 图⑩、为硅芯管道人(手)孔标石,分子表示标石的不同类别或同类标石的序号,分母表示一个编号单元内总标石编号,括号内其中“RK”表示人孔,“SK”表示手孔,i=1、2、3……表示人(手)孔编号,在一个编号单元内,人(手)孔一并编号;
5 图表示排流线敷设的起止点。
8.6.6 特殊地段应按设计要求在线路上方300mm处铺设标志带。
8.6.7 标志宣传牌的规格、标识内容及安装地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8.6.8 敷设水底光(电)缆的通航河流应划定禁止抛锚区域,其范围应按设计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时,划定禁止抛锚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宽小于500m时,上游禁区距光(电)缆弧线顶点应为50m~200m,下游禁区距光(电)缆路由基线应为50m~100m。
2 河宽为500m及以上时,上游禁区距光(电)缆弧度顶点应为200m~400m,下游禁区距光(电)缆路由基线应为50m~100m。
3 特大河流的上游禁区距光(电)缆弧度顶点应大于500m,下游禁区距光(电)缆路由基线应大于200m。
8.6.9 在通航河流敷设水底光(电)缆,应在过河段的河堤或河岸上设置水线标志牌。水线标志牌的数量及设置方式应按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面宽度小于50m的河流,应在水底光(电)缆上、下游一侧的河堤上各设置1块水线标志牌。
2 水面较宽的河流,应在水底光(电)缆上、下游的河道两岸各设置1块水线标志牌。
3 当河流的滩地较长或主航道偏向河槽一侧时,应在近航道处设置水线标志牌。
4 有夜航的河流应在水线标志牌上设置灯光设备。
8.6.10 水线标志牌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线标志牌应按设计要求或河流的大小采用单杆或双杆,并应在水底光(电)缆敷设前安装在设计确定的位置上。
2 水线标志牌应设置在地势高、无障碍物遮挡的地方,其正面应分别与上游或下游方向成25°~30°的夹角。
3 水线标志牌设置在土质松软的地区或埋深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加拉线,并应在水泥杆根部采取加装底盘、卡盘等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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