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201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6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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