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使砌体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
1.0.3 砌体结构加固前,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1.0.4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要求,这里应说明的是,本规范作为砌体结构加固通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为保障安全、质量、卫生、环保和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达到的最低指标和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至于以更高质量要求和更能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求的标准,则应由其他层次的标准规范,如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标准、以新技术应用为主的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充实和提高。然而,在前一段时间里,这一最基本的标准化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遵循,出现了有些标准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反而低于国家标准的不正常情况。为此,在实施本规范过程中,若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从国家标准是保证加固结构安全的最低标准这一基点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建设部第25号部令的规定来实施本规范,做好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工作,以避免在加固工程中留下安全隐患。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它与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部分章节)相衔接,以便于配套使用。
1.0.3、1.0.4 这两条主要是对本规范在实施中与其他相关标准配套使用的关系作出规定。但应指出的是,由于结构加固是一个新领域,其标准规范体系中尚有不少缺口,一时还很难完成配套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当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反映,以取得该委员会的具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