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7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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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砌体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牢固性,并应综合考虑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3.1.2  在加固设计中,若发现原砌体结构无圈梁和构造柱,或涉及结构整体牢固性部位无拉结、锚固和必要的支撑,或这些构造措施设置的数量不足,或设置不当,均应在本次的加固设计中,予以补足或加以改造。

3.1.3  加固后砌体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1.4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应根据结构特点,选择科学、合理的方案,并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3.1.5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3.1.6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既应避免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也应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注:适修性很差的结构,指其加固总费用达到新建结构总造价70%以上的结构,但不包括文物建筑和其他有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的建筑。

3.1.7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砌体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3.1.8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  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3.1.9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砌体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条文说明

3.1.1  砌体结构是否需要加固,应经结构可靠性鉴定确认。我国已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是通过实测、验算并辅以专家评估才作出可靠性鉴定的结论,因而可以作为砌体结构加固设计的基本依据;但须指出的是砌体结构加固设计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远比新建工程多而复杂,况且还要考虑业主的种种要求;因而本条作出了:“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的规定。

     同时,众多的工程实践经验还表明,承重结构的加固效果,除了与其所采用的方法有关外,还与该建筑物现状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结构经局部加固后,虽然能提高被加固构件的安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承重结构的整体承载便一定是安全的。因为就整个结构而言,其安全性还取决于原结构方案及其布置是否合理,构件之间的连接是否可靠,其原有的构造措施是否得当与有效等;而这些就是结构整体牢固性(robustness)的内涵;其所起到的综合作用就是使结构具有足够的延性和冗余度,不致发生与其原因不相称的严重破坏后果,如局部破坏引起的大范围连续倒塌等。因此,本规范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承担结构加固设计时,应对该承重结构的整体性进行检查与评估,以确定是否需作相应的加强。另外,还应关注节能与环保等要求是否得到应有的执行。

3.1.2  不同类型的结构,在整体牢固性上有着显著的差别;即使同样满足承载力安全度的要求,砌体结构的整体安全性仍然很难与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相比拟;以致在遭遇不测事件时,往往会发生连续倒塌。然而一旦采取了有效的构造措施,则情况将大为不同。不少砖混结构在各种灾害后,之所以能够幸存、可修,就是因为设计单位在结构整体牢固性的考虑上,采取了正确的构造措施。这对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而言,更显得重要。因为对已有砌体结构普遍存在的、影响整体性的缺陷,倘若不在加固的同时加以整治,则再好的局部性加固,也抵御不了不测事件的破坏作用。为此,本规范作出规定:应对所发现的此类问题一一进行整治。

3.1.3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加固前的服役时间各不相同,其加固后的结构功能又有所改变,因此不能直接沿用其新建时的安全等级作为加固后的安全等级,而应根据业主对该结构下一目标使用期的要求,以及该房屋加固后的用途和重要性重新进行定位,故有必要由业主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3.1.4  本条主要强调两点:一是应从设计与施工两方面共同采取措施,以保证新旧两部分能形成整体共同工作;二是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这是两个常识性的基本要求,之所以需要强调,是因为在当前的结构加固设计领域中,经验不足的设计人员占较大比重,致使加固工程出现“顾此失彼”的失误案例时有发生,故有必要加以提示。

3.1.5  由高温、高湿、冻融、冷脆、腐蚀、振动、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原因造成的结构损坏,在加固时,应采取有效的治理对策,从源头上消除或限制其有害的作用。与此同时,尚应正确把握处理的时机,使之不致对加固后的结构重新造成损坏。就一般概念而言,通常应先治理后加固,但也有一些防治措施可能需在加固后采取。因此,在加固设计时,应合理地安排好治理与加固的工作顺序,以使这些有害因素不至于复萌。这样才能保证加固后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1.8  结构加固工作反馈的信息表明,业主和设计单位普遍要求本规范给出结构加固后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这个要求无可厚非,也很必要,但问题在于大多数加固技术在实际工程中已经使用的年数都不长,很难据以判断一种加固方法,其使用年限是否能与新建的工程一样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规范编制组对国内外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主要结果如下:

    1  国外有关结构加固的指南普遍认为:基于现有房屋结构的修复经验,以30年作为正常使用与维护条件下结构加固的设计使用年限是相当适宜的。倘若能引进桥梁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则不仅更能保证安全,而且在到达设计年限时,继续延长其使用期的可能性将明显增大。这一点对使用聚合物材料的加固方法尤为重要。

    2  国外保险业对房屋结构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最高保用年限也定为30年。因为其所作的评估认为:这个年数较能为有关各方共同接受。

    3  我国档案材料的统计数据表明,一般公用建筑投入使用后,其前30年的检查,维护周期一般为6~12年;其30年后的检查、修缮时间的间隔显著缩短,甚至很快便进入大修期。

    由上述可见,对正常使用、正常维护的房屋结构而言,30年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标志性年限。为此,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编制组会同本规范编制组在调查基础上,又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其主要结论如下:

    1  以30年为加固设计的使用年限,较为符合当前加固技术发展的水平和近20年来所积累的经验;况且到了30年也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结构寿命的终结,而只是需要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以作出是否可以继续安全使用的结论。这对已使用30年的房屋而言,也确有此必要。

    2  对使用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的加固方法,不论厂商如何标榜其产品的优良性能,使用者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这些人工合成的材料,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老化问题,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况且在工程施工的现场,还很容易因错用劣质材料或所使用的工艺不当,而过早地发生破坏。为了防范这类隐患,即使在发达的国家也同样要求加强检查(如房屋)或监测(如桥梁),但检查时间的间隔可由设计单位作出规定,不过第一次检查时间宜定为投入使用后的6~8年,且至迟不应晚于10年。

    此外,专家也指出,对房屋建筑的修复,还应首先听取业主的意见。若业主认为其房屋极具保存价值,而加固费用也不成问题,则可商定一个较长的设计使用年限;譬如,可参照历史建筑的修复,定一个较长的使用年限,这在技术上都是能够做到的,但毕竟很费财力,不应在业主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误导他们这么做。

    基于以上所做的工作,制定了本条的三项处理原则。

3.1.9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系以委托方提供的结构用途、使用条件和使用环境为依据进行的。倘若加固后任意改变其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将显著影响结构加固部分的安全性及耐久性。因此,改变前必须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否则后果的严重性将很难预料。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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