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0.3 性能化设计

10.3.1 性能化设计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目标。
10.3.2 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控制目标限值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10.3.3 性能化设计的控制目标和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包含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空气渗透耗热量和建筑物内部得热量三个部分,计算所得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表10.3.3-1的规定。
表10.3.3-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表10.3.3-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2 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5)室内得热强度。
    计算所得的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10.3.3-2按采暖度日数HDD18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气调节度日数CDD26列出的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之和。
表10.3.3-2 建筑物采暖年耗电量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
表10.3.3-2 建筑物采暖年耗电量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
    3 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应以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为控制目标。
    参照建筑和所设计住宅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住宅完全相同;
        2)参照建筑的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住宅相同,但当所设计住宅的窗面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参照建筑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规定性指标;
        3)参照建筑的外墙、屋顶和窗户的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
 

条文说明
10.3.1本规范第10.1.2条规定进行住宅节能设计可以采取“性能化方法”。所谓性能化方法,就是直接对住宅在某种标准条件下的理论上的采暖、空调能耗规定一个限值,作为节能控制目标。
10.3.2 为了维持住宅室内-定的热舒适条件,建筑物的采暖、空调能耗与建筑所处的气候区密切相关,因此具体的采暖、空调能耗限值也应该根据不同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最终希望达到的节能程度确定。各地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都应依据此原则给出具体的采暖、空调能耗限值。
10.3.3 住宅节能设计的性能化方法是对住宅在某种标准条件的理论上的采暖、空调能耗规定一个限值,所设计的住宅计算得到的采暖、空调能耗不得突破这个限值。采暖、空调能耗与建筑所处的气候密切相关,因此具体的限值应根据具体的气候条件确定。
    目前,住宅节能设计的性能化方法的应用主要考虑三种不同的气候条件:第一种是北方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气候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只需要考虑采暖能耗;第二种是中部夏热冬冷地区的气候条件,在这种条件下不仅要考虑采暖能耗,而且也要考虑空调能耗;第三种是南方夏热冬暖地区的气候条件,在这种条件下主要考虑空调能耗。
    性能化方法规定的采暖、空调能耗限值,是某种标准条件下的理论计算值。为了保证性能化方法的公正性和惟一性,应详细地规定标准计算条件。本条分别对在三种不同的气候条件下,计算采暖、空调能耗做了具体规定,并给出了采暖、空调能耗限值。这些规定和限值是进行住宅节能性能化设计时必须遵守的。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