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1.1 管沟开挖应根据地质条件分别采用机械开挖、人工开挖、爆破开挖等方式。
11.1.2 管沟开挖前,应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管沟开挖深度、边坡坡度、沟底宽度、弃土位置、验收要求、施工安全及标桩保护等。
11.1.3 危险性较大的开挖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开挖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应按项目管理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11.1.4 管沟开挖前,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地下设施的分布情况。
在地下设施两侧3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并应对地下设施给予必要的保护。对于光缆等重要地下设施,开挖前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必要时应在监督下开挖。
11.1.5 管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塌方、洪水、影响交通等不利因素的措施。
11.1.6 爆破开挖宜在布管前完成。爆破作业应由有爆破资质的单位承担。爆破作业应制定安全措施,规定爆破安全距离,不应威胁到附近居民、行人以及地上、地下设施的安全。对于可能受到影响的重要设施,应事前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爆破。
11.1.7 管沟开挖验收应由监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质量验收。
11.1.2 本条引自现行行业标准《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技术规范》SY/T 0422-2010第12.1.1条。
11.1.3 本条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提出危险性较大的开挖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开挖工程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的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1.1.6 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爆破方案的审批及执行应组织相关人员严格监管,避免造成生命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