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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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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