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钢轧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10-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2.4 热力设施

12.4.1 蒸汽的汽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汽源宜采用本厂加热炉汽化冷却装置生产的蒸汽。

    2 加热炉汽化冷却装置用水宜采用脱盐水。

    3 加热炉汽化冷却装置生产的蒸汽宜设置过热设施。

12.4.2 压缩空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空气负荷应按生产工艺提供的压缩空气压力、用气量及用气品质的要求,计人同时使用系数和管道漏损系数后计算确定。

    2 压缩空气供应气源应根据工厂的总体规划进行。

    3 型钢轧钢工厂附近没有压缩空气气源时,可设置单独的空压站。

    4 空压站宜设置在单独的站房内,空压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5 压缩空气的干燥装置宜集中设置,经常运行的压缩空气干燥装置应至少有1台备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