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钢轧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1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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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施

12.6.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2.6.2 型钢轧钢厂宜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主厂房外墙宜少设辅助建筑物,辅助建筑物宜避开主导风向的迎风面。

12.6.3 轧辊间和有供暖要求的厂房,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保温措施,屋面、外墙和天沟等的最小热阻应满足节能降耗和防止结露的要求,其值应根据车间内的温度、湿度及气象条件计算确定。

12.6.4 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轧辊间内设计温度应根据工艺设备的要求选取,当缺乏工艺资料时,室内设计温度宜取16℃~18℃。

    2 轧辊间和辅助用房采暖的热媒宜采用0.2MPa~0.3MPa的蒸汽或不低于95℃的循环热水。当采暖系统蒸汽用量大于0.6t/h时,宜设置凝结水回收装置。

    3 轧辊间宜采用暖风机采暖,在经常进出的大门宜设置热空气幕。公辅系统的房间宜采用散热器采暖。

12.6.5 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设计宜优先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安全、卫生、环保或生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的联合通风方式。

    2 主厂房内生产机组局部产生的热、湿气体宜采用局部排风装置。

    3 无空调或无特殊室温要求的电气室、电缆层、电缆隧道可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两者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地下电缆层、电缆隧道通风的进排风管口处应设有能自动关闭并带返回信号的防火阀。

    4 供电系统的高压配电室及蓄电池室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当缺乏工艺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12次计算。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气开关。

    5 地下液压站、润滑站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在送排风管穿过防火隔断处应设置防火阀。

    6 操作岗位的环境温度不能达到卫生要求时,或辐射强度大于350w/m2时,应设置局部送风。

    7 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当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自动关闭通风机。

12.6.6 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工艺性空调和舒适性空调要求确定室内计算温度,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2 型钢车间的主要电气室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分散式水冷空调机组。

    3 空调设施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当有火灾报警信号时,自动关闭空调系统。

    4 电气室的空调机宜靠外墙布置,空调机的冷却水管道不宜穿过电气室、仪表室、计算机室等房间。电气室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取保温措施以防结露,空调系统的送风管不宜设置在电气柜正上方。

12.6.7 除尘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抛丸机组等设备所产生的粉尘应配置相应的除尘系统,净化设备宜采用布袋除尘器。

    2 除尘器进、出口管道及排放烟囱上应设置测孔,测孔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的规定执行。当测点标高超过3m时,应设置工作平台和梯子,并应配置监测专用电源。

条文说明

12.6.4

    当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2.6.6

    为避免电气室、仪表室、计算机室等电气设备进水,应避免空调机冷却水管道穿越电气室、仪表室、计算机室等房间;空调送风管除采取保温措施防结露外,也不应布置在电气柜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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