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5.4 维修人员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2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