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钢轧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10-2014
14.4 环保
14.4.1 型钢轧钢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坚持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原则,保护优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环保设计应严格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
14.4.2 型钢轧钢厂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排放标准的要求;对引进项目,其设备、装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的有关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的有关规定。
14.4.3 生产设施、机组产生烟(粉)尘量较大的部位应设置收尘除尘设施,烟(粉)尘排放标准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
14.4.4 轧钢工业炉窑应选用气体燃料等清洁燃料,宜采用蓄热式燃烧技术和低氮燃烧技术等燃烧工艺。
14.4.5 废水应按照不同性质分系统收集并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宜回用或达标排放。
14.4.6 生产机组和公辅设施应按照其噪声源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或阻尼等方法进行降噪。
14.4.7 生产机组和公辅设施产生的固废物的处理、处置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的有关规定。废油应回收再生利用,不具备条件时应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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