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GB5096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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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一般规定

3.1.1 生产过程的排水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清污分流,污污分流;
    2 分质处理,重复利用。
3.1.2 污水处理系统应满足稳定运行的要求,污水量操作弹性范围宜取最高日平均时流量的60%~115%。
3.1.3 污水处理站(场)应设置调节池及事故池。
3.1.4 污水处理站(场)各处理设施应设置排净设施,其排净液不得直接排放。
3.1.5 寒冷地区污水处理站(场)的设计应采取防冻、保温及采暖措施。
3.1.6 排往化工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中间接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接管要求。
3.1.7 硫酸、磷肥生产企业的生活污水不应与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合并处理。
3.1.8 调节池的容积宜根据进水水量、水质变化资料来确定。当无法取得资料时,调节池的容积宜按8h~12h最高日平均时污水量确定。
3.1.9 污水处理站(场)事故池的容积可按12h~24h最高日平均时污水量来确定。
3.1.10 沉淀池(槽)设计参数宜根据污泥沉降试验确定,当不具备试验条件时,竖流式沉淀池(槽)污泥沉降速度宜为0.10mm/s~0.30mm/s,幅流式沉淀池水力负荷宜为0.6m3/(m2·h)~1.0m3/(m2·h)。
3.1.11 沉淀池(槽)底部应设置污泥回流设施使污泥回流至絮凝池(槽),其回流比宜为10%。
3.1.12 含砷、铅及其他重金属污染物的硫酸生产污水,当其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的规定时,可与磷肥生产污水合并处理。

条文说明

3.1.1 本条规定的出发点是对硫酸、磷肥生产过程的排水进行分类收集,为分质处理创造有利条件,一方面便于污水排放情况的监控、管理,另一方面便于根据水质特性确定处理工艺及处理级别,从而达到节水减排、综合利用、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3.1.2 污水量操作弹性范围计算基准是以最高日平均时流量计,选择主要处理单元的系列数和设计规模为设计依据,体现了设计的经济合理性。操作弹性范围是经验值。
3.1.3 设置调节池的目的是均衡水量、水质。设置事故池的目的一方面是收集生产装置事故停车时的污水,防止因生产装置事故停车时污水水质波动大影响污水处理效果;另一方面是收集污水处理站(场)运行不正常时不合格的排水。
3.1.4 制订本条的目的是便于构筑物、设备的检修维护。排净液如直接排放,会导致污染事故。
3.1.5 制订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站(场)在冬季条件下能正常运行,构筑物、设备、管道等其他设施应有保温防冻措施。水池可采取池上加盖、池内加热、建于房屋内等措施,应视当地气温、处理构筑物运行要求和当地同类构筑物设计经验确定。
3.1.6 污水排入化工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等不是最终排放,因此只需要满足本条所列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限值或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接管要求,因污水处理后的出水有不同的排放去向,所以应有不同的处理要求,这些都是污水处理方案的重要设计依据。
3.1.7 生活污水中含有机污染物,处理方法以生化为主;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含无机污染物,处理方法主要是化学法和物理法,由于水质和处理方法不同,所以本条作出不应将两者合并处理的规定。
3.1.8 硫酸、磷肥生产污水水量、水质变化较大,为减少对后续处理设施的冲击负荷,确保后续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应对污水的水量、水质进行调节与均质。
    对于硫酸污水,调节池的容积一般应取得污水水质、水量的变化规律资料,并经计算确定。由于生产硫酸的原料有硫铁矿、硫精砂、硫黄、冶炼烟气、硫化氢、石膏(含天然石膏和工业副产石膏,如磷石膏、脱硫石膏)等,生产工艺不同,产生的水量、水质也不同,要取得准确资料比较困难。根据各化工设计院的经验,调节池停留时间一般在8h~12h之间,因此当无法取得资料时,可按上述参数计算确定。
    对于磷肥污水,其调节池容积的大小与来水的波动范围有关,而波动范围取决于间歇排污生产装置的数量、一次排污量的大小以及磷石膏湿法排渣的不平衡水量。一般来说,间歇排污的生产装置越多,一次排污量越大,磷石膏湿法排渣的不平衡水量越大,调节池容积也应越大,反之越小。根据国内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本条规定调节池容积宜按停留时间为8h~12h最高日平均时污水量确定。
3.1.9 设置事故池的主要目的是收集污水处理站(场)运行不正常时不合格的排水,或兼顾收集装置事故停车排放的污水以及在工艺设备检修、冲洗时排放的污水。因此,其容积按停留时间为12h~24h最高日平均时污水量计算,生产装置较多时取上限,反之可取下限。
3.1.10 由于影响沉淀池(槽)设计参数选择的因素较多,比如药剂种类、反应条件(杂质浓度、pH值、温度)、化学反应生成物的沉降性能、密度、凝聚性、沉淀时间等特性不同,其沉淀效果差异较大,因此宜根据沉降试验来确定沉淀池(槽)的设计参数,或参照同类污水的运行经验数据选取,本条给出的是工厂经验数据,建议硫酸生产污水取上限,磷肥生产污水取下限。
3.1.11 回流污泥作为晶种,可使中和沉淀物加速生成大颗粒,促进吸附和沉降,改善中和沉渣的物理状态。碱性中和沉淀污泥回流还可减少中和药剂和其他药剂的消耗量。污泥回流比不宜过大,过大会使沉淀池(槽)出现扰动,造成已下沉的沉淀物上翻,影响固液分离和除氟脱磷效果,根据有关资料介绍及运行经验,污泥回流比宜控制在10%左右。
3.1.12 砷、铅属于第一类污染物,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对排放口及排放要求作了严格的规定,不允许与其他污水直接混合排放,必须达到排放要求后才能与其他污水混合排放,而且含砷、铅及其他重金属硫酸污水的处理工艺、控制参数等与磷肥污水的有差异,磷肥的特征污水污染物主要是氟、总磷,从处理后出水达标的要求出发,本条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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