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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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静电危害的安全界限

7.1  静电放电点燃界限

7.1.1  导体间的静电放电能量按式(3)计算:

    式中:

    W——放电能量,单位为焦耳(J);

    C——导体间的等效电容,单位为法拉(F);

    V——导体间的电位差,单位为伏特(V)。

    当其数值大于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时,就有引燃危险。

7.1.2  当两导体电极间的电位低于1.5kV时,将不会因静电放电使最小点燃能量大于或等于0.25mJ的烷烃类石油蒸气引燃。

7.1.3  在接地针尖等局部空间发生的感应电晕放电不会引燃最小点燃能量大于0.2mJ的可燃气。

7.2  物体带电安全管理界限

7.2.1  当固体器件的表面电阻率或体电阻率分别在1×108Ω及1×106Ω·m以下时,除了与火炸药有关情况外,一般在生产中不会因静电积累而引起危害。对某些爆炸危险程度较低的场所(如环境湿度较高、可燃物最小点燃能量较高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表面电阻率或体电阻率分别低于1×1011Ω和1×1010Ω·m时,也不会因静电积累引起静电引燃危险。

7.2.2  用非金属材料制造液体贮存罐、输送管道时,材料表面电阻和体电阻率分别低于1×1010Ω及1×108Ω·m。

7.2.3  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外露静电非导体部件的最大宽度及表面积,参见表3。

表3

7.2.4  固体静电非导体(背面15cm内无接地导体)的不引燃放电安全电位对于最小点燃能量大于0.2mJ的可燃气是15kV。

7.2.5  轻质油品装油时,油面电位应低于12kV。

7.2.6  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应大于50pS/m。

7.2.7  对于采取了基本防护措施的,内表面涂有静电非导体的导电容器,若其涂层厚度不大于2mm,并避免快速重复灌装液体,则此涂层不会增加危险。

7.3  引起人体电击的静电电位

7.3.1  人体与导体间发生放电的电荷量达到2×10-7C以上时就可能感到电击。当人体的电容为100PF时,发生电击的人体电位约3kV,不同人体电位的电击程度见附录C。

7.3.2  当带电体是静电非导体时,引起人体电击的界限,因条件不同而变化。在一般情况下,当电位在30kV以上向人体放电时,将感到电击。

7.4  附录D给出了爆炸性气体、蒸气及悬浮粉尘的点燃危险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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