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硫酸生产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硫酸生产原料的特点、污水水量、水质特性及处理出水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2 含砷、铅及其他重金属污染物的硫酸生产污水应在车间内单独进行预处理,其排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4.1.3 硫酸装置净化系统产出的稀硫酸和酸泥宜综合利用。
4.1.4 硫酸生产污水经处理后宜回到硫酸装置中循环利用。矿渣增湿器除尘设施洗涤水宜单独处理后循环使用。
4.1.5 硫酸尾气脱硫吸收后的尾液应综合利用,且不应进入污水处理站(场)。
4.1.6 以硫铁矿和冶炼烟气为原料的硫酸装置的污水处理站(场)应设置开车事故水池。开车事故水池的容积宜按24h~48h开车排水流量确定。开车事故水池可作为污水处理站(场)的事故池使用。
4.1.7 中和、沉淀处理单元不宜少于两个系列,且每个系列应能独立运行。
4.1.1 本条是对硫酸生产污水处理工艺设计提出的总要求,在选择处理方法及流程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强调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既要做到有利于环境,又要讲求经济效益。
4.1.2 本条是根据含砷、铅及其他重金属等的硫酸生产污水的特性确定的,采用单独的预处理工艺能有效地去除污水中的砷、铅及其他重金属,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并能使有回收价值的污染物得到回收利用。
4.1.3 本条强调稀硫酸和酸泥的综合利用体现了实现废物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稀硫酸的浓度一般大于10%,可用于磷酸生产中浓硫酸的配酸,也可用于普通过磷酸钙(干法工艺)装置中浓硫酸的配酸。
酸泥中的含铁量一般可达到40%左右,酸泥经中和、压滤后的滤饼可与矿渣一起出售给炼钢厂炼铁,也可以出售给水泥厂用作水泥添加剂进行综合利用。
当酸泥不能综合利用时,由于其含固量高,不易输送,一般先采取板框压滤等方式脱水,将滤液送入污水处理系统,滤饼由于可能含第一类污染物(如砷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要求处置。
4.1.4 本条规定体现了分质处理及节水的原则,矿渣增湿器除尘设施洗涤水仅含矿尘,色度大,呈微酸性,经采取适当沉淀、过滤等措施净化后即可满足回用要求,返回增湿器重复利用,不需要进入污水处理站(场)进行系统处理,从而可以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技术经济上更为合理。
4.1.5 目前硫酸装置二氧化硫尾气脱硫处理吸收剂通常以氨水和氢氧化钠溶液为主,吸收后的母液中主要为亚硫酸铵和少量的硫酸铵、亚硫酸钠等盐类,在采用以石灰为中和剂的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装置中,由于不能去除污水中的铵盐类,处理后的水中氨氮和总氮不能达标,因此作出硫酸尾气脱硫吸收后的尾液不应进入污水处理站(场)的规定。
4.1.6 以硫铁矿和冶炼烟气为原料的硫酸装置开车时,因电除尘装置尚未正常运行,烟气将大量的矿尘带入净化系统,导致净化系统洗涤液中的含尘量增大,不能维持正常的封闭循环,因此含有大量矿尘的酸性污水要排出,此时污水的排放量为正常排放量的10倍多,故需要设置开车事故水池贮存开车事故污水。开车事故污水排放量与开车时间有关,一般硫酸装置开车需要24h~48h,因此开车事故水池的容积宜按24h~48h开车排水流量确定。开车正常生产后,应将开车事故污水有计划地逐步送入污水处理站(场)调节池与正常污水合并处理。为节省投资,开车事故水池可作为污水处理站(场)的事故池使用。
4.1.7 硫酸企业生产污水的排放有以下特点:水量、水质变化大,兼有季节性及生产负荷波动性,设备和管道的腐蚀、结垢堵塞现象时常发生。在硫酸生产污水处理的中和、沉淀关键处理单元设置两个系列,能满足不同水质、水量条件下的处理要求。在污水量较小时开一个系列,既能减少运行成本又有利于另一个系列的维护和检修;在污水量较大时开两个系列,可以提高系统稳定运行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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