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 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9.1.1 本方法仅适用于烧结普通砖墙(以下简称砖墙)平面内受剪加固和抗震加固。
9.1.2 被加固的砖墙,其现场实测的砖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U7.5;砂浆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2.5;现已开裂、腐蚀、老化的砖墙不得采用本方法进行加固。
9.1.3 采用本方法加固的纤维材料及其配套的结构胶粘剂,其安全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
9.1.4 外贴纤维复合材加固砖墙时,应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9.1.5 粘贴在砖砌构件表面上的纤维复合材,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表面防护材料应对纤维及胶粘剂无害。
9.1.6 采用本方法加固的砖墙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处于特殊环境的砖砌结构采用本方法加固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并按专门的工艺要求施工。
9.1.7 碳纤维和玻璃纤维复合材的设计指标必须分别按表9. 1.7-1及表9.1.7-2的规定值采用。
9.1.8 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对胶层和纤维复合材进行防护。
9.1.1 根据粘贴纤维增强复合材的受力特性,本条规定了这种方法仅适用于砖墙平面内抗剪加固和抗震加固。当有可靠依据时,粘贴纤维复合材也可用于其他形式的砌体结构加固,如墙体平面外受弯加固等。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中之所以规定了粘贴纤维复合材的加固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的加固,是因为在结构设计计算中,混凝土是不考虑其抗拉作用的,故认为全部拉应力由外粘纤维复合材来承受不够可靠;而在墙体的抗剪加固中,即使原墙体的砌筑砂浆抗压强度仅为0. 4MPa,也并不是全部剪力是由外粘纤维复合材来承受的,因此认为粘贴纤维复合材对无筋砌体的加固来说还是可行的,但墙体不应有裂缝存在。
9.1.2 考虑到纤维复合材与砌体的粘结性能及其适用的条件,规定了现场实测的砖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U7.5,砂浆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2.5,并且要求原墙体表面不得有裂缝、腐蚀和风化。否则,建议采用其他合适的方法进行加固。
9.1.4 本条强调了纤维复合材不能设计为承受压力,而只能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为承受拉应力作用。
9.1.5 本条规定粘贴在砌体表面的纤维复合材不得直接暴露于阳光或有害介质中。为此,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以防止长期受阳光照射或介质腐蚀,从而起到延缓材料老化、延长使用寿命的作用。
9.1.6 本条规定了采用这种方法加固的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但应当指出的是,这是按常温条件下,使用普通型结构胶粘剂的性能确定的。当采用耐高温胶粘剂粘结时,可不受此规定限制。另外,对其他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侵蚀、放射等)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时,除应遵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专门的粘贴工艺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结构胶粘剂。
9.1.7 为了确保被加固结构的安全,本规范统一制定了纤维复合材的设计计算指标。这对设计人员而言,不仅较为方便,而且还不至于因各自取值的差异,而引发争议;也不至于因厂商炒作的影响,贸然采用过高的计算指标而导致结构加固出问题。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9.1.8 粘贴纤维复合材的胶粘剂一般是可燃的,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要求,对纤维复合材进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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