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光缆的防雷接地
3.15.1 光缆路由选择时,应避开下列雷害事件高发地带:
1 10m深处的土壤电阻率ρ10发生突变的地方。
2 石山与水田、河流的交界处,矿藏边界处,进山森林的边界处,地质断层地带。
3 面对广阔水面的山岳向阳坡或迎风坡。
4 较高或孤立的山顶。
5 以往曾屡次发生雷害的地点。
6 孤立杆塔及拉线,高耸建筑物及其接地保护装置附近。
3.15.2 光缆线路在中雷区以上的地区,以及有雷击历史的地段应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3.15.3 无金属线对,有金属构件的直埋光缆线路的防雷保护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防雷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ρ10<100Ω·m的地段,可不设防雷线;
2) ρ10为100Ω·m~500Ω·m的地段,设一条防雷线;
3) ρ10>500Ω·m的地段,设两条防雷线;
4) 防雷线的连续布放长度不应小于2km。
2 光缆在野外长途塑料管道中敷设时,防雷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ρ10<100Ω·m的地段,可不设防雷线;
2) ρ10≥100Ω·m的地段,设一条防雷线;
3) 防雷线的连续布放长度不应小于2km。
3 光缆接头处两侧金属构件不应做电气连通。
4 局(站)内的光缆金属构件应接地。
5 雷害严重地段,光缆可采用非金属加强芯或无金属构件的结构形式。
6 在易遭受雷击的地区,光缆接头盒宜采用两端进线的方式。
3.15.4 光缆线路应绕避雷击危害严重地段的孤立大树、杆塔、高耸建筑、行道树、树林等易引雷目标。无法避开时,应采用对光缆线路进行保护的消弧线、避雷针等措施。
3.15.5 架空光缆线路除应按本规范第3.15.3条第3款~第5款的规定执行外,还应采取下列防雷保护措施:
1 光缆吊线应间隔接地。
2 雷害特别严重地段应设置架空地线。
3.15.6 局间架空光缆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光缆宜避开易遭受直击雷的特殊地段;光缆吊线应每隔300m~500m利用电杆避雷线或拉线接地,并应每隔1km左右加装绝缘子进行电气断开。
2 雷害特别严重地段的架空光缆上方应设架空地线。
3.15.7 局间或高山微波站、基站的直埋光缆与进站低压电力电缆,可利用沟槽同沟埋设,埋深宜根据地质情况和满足进局低压电力电缆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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