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7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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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砌体局部拆砌

12.4.1  当墙体局部破裂但在查清其破裂原因后尚未影响承重及安全时,可将破裂墙体局部拆除,并按提高一级砂浆强度等级用整砖填砌。

12.4.2  分段拆砌墙体时,应先砌部分留槎,并埋设水平钢筋与后砌部分拉结。

12.4.3  局部拆砌墙体时,新旧墙交接处不得凿水平槎或直槎,应做成踏步槎接缝,缝间设置拉结钢筋以增强新旧的整体性。

条文说明

12.4.1  当墙砌体可局部拆除时,为加强墙体的整体性,要求被拆除的砌体将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并用整砖填筑。拆砌墙体时,应根据墙体破裂情况分段进行,拆砌前应对支承在墙体上的楼(屋)盖进行可靠的支顶。

12.4.2  可采用每五皮砖设3根直径为4mm的拉结钢筋,钢筋长度1.2m,每端压入600mm。

12.4.3  当采用钢筋扒钉进行拉结时,扒钉可用直径为6mm的钢筋弯成,长度应超过接(槎)缝两侧各240mm,两端弯成长100mm的直弯钩,并钉入砖缝,扒钉间距可取300mm。

    遇拆砌墙体位于转角处或纵横墙交接处时,应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进行拉结锚固。

    拆砌的最后一皮砖与上面的原砖墙相接处的水平灰缝,应用高强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堵塞密实,以确保墙体能均匀传递荷载。

    局部拆砌墙体时,在新旧墙或先后接缝处,应将接槎剔干净,用水充分湿润,且砌筑时灰缝应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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