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基本要求
5.1.1 系统接地为采用自动切断供电这一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保证自动切断供电措施的可靠和有效,要求做到:
a) 当电气装置中发生了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所配置的保护电器应能自动切断发生故障时,所配置的保护电器应能自动切断发生故障部分的供电,并保证不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超过交流50V(有效值)的预期接触电压会持续存在到足以对人体产生危险的生理效应(在人体一旦触及它时)。在与系统接地型式有关的某些情况下[如5.2.2中的b],不论接触电压大小,切断时间允许放宽到不超过5s。
注:对于IT系统,在发生第一次故障时,通常不要求自动切断供电,但必须由绝缘监视装置发出警告信号。
b) 电气装置中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中性导体与接地极相连接,以保证故障回路的形成。
凡可被人体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
5.1.2 系统中应尽量实施总等电位联结。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与下列可导电部分互相连接:
a) 总保护导体(保护线干线);
b) 总接地导体(接地线干线)或总接地端子;
c) 建筑物内的公用金属管道和类似金属构件(如自来水管、煤气管等);
d) 建筑结构中的金属部分、集中采暖和空调系统。
来自建筑物外面的可导电体,应在建筑物内尽量在靠近入口之处与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必须符合GB 16895.3-2004中544.1的规定。
5.1.3 在如下情况下应考虑实施辅助等电位联结:
——在局部区域,当自动切断供电的时间不能满足防电击要求;
——在特定场所,需要有更低接触电压要求的防电击措施;
——具有防雷和信息系统抗干扰要求。
辅助等电位联结导体应与区域内的下列可导电部分互相连接:
a) 固定设备的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b) 保护导体(包括设备的和插座内的);
c) 电气装置外的可导电部分(如果可行,还应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主钢筋)。
辅助等电位联结导体必须符合GB 16895.3-2004中544.2的规定。
5.1.4 有必要时,分级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和火灾监控系统,并符合GB 13955规定。
5.1.5 不得在保护导体回路中装设保护电器和开关,但允许设置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连接点。
5.1.6 严禁将煤气管道、金属构件(如金属水管)用作保护导体。
5.1.7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导体的串联过渡接点。
5.1.8 保护导体必须有足够的截面,其最小截面应符合GB 16895.3-2004中543.1的规定。
5.1.9 连接保护导体(或PEN导体)时,必须保证良好的电气连续性。遇有铜导体与铝导体相连接和铝导体与铝导体相连接时,更应采取有效措施(如使用专门连接器)防止发生接触不良等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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