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7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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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已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

A.0.1  对已有结构上的荷载标准值取值,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外,尚应遵守本附录的规定。

A.0.2  结构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测尺寸,按材料或构件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对难以实测的某些连接构造的尺寸,允许按结构详图估算。

A.0.3  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当该规范的规定值有上、下限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上限值。

    2  当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如验算倾覆、抗滑移、抗浮起等)时,取下限值。

A.0.4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材料和构件的自重标准值应按现场抽样称量确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尚无规定;

    2  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或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

    3  有理由怀疑材料或构件自重的原设计采用值与实际情况有显著出入。

A.0.5  现场抽样检测材料或构件自重的试样数量,不应少于5个。当按检测的结果确定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2  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A.0.6  对非结构的构、配件,或对支座沉降有影响的构件,若其自重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其自重标准值gk,sup等于0。

A.0.7  当房屋结构进行加固验算时,对不上人的屋面,应计入加固工程的施工荷载,其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估算的荷载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屋面均布活荷载或集中荷载时,应按该规范采用。

    2  当估算的荷载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值时,应按实际估算值采用。

    当施工荷载过大时,宜采取措施予以降低。

A.0.8  对加固改造设计的验算,其基本雪压值、基本风压值和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外,尚应按下一目标使用年限,乘以本附录表A. 0.8的修正系数予以修正。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应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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