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0.1 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农村民居,防雷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防雷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
2.0.2 不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农村民居,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划为一般农村民居防雷建筑物,并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3次/a且小于0.05次/a的农村民居。
2 在年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0m及以上且低于15m的农村民居;在年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低于20m的农村民居。
3 曾遭受过雷击的农村民居及其周边60m范围内的农村民居。
2.0.3 农村民居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0.1 本条指出农村民居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属于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进行防雷设计,主要指新农村建设中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2.0.2 本条规定了不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农村民居设置防雷工程的条件,并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一般农村民居防雷建筑物”,其条件规定的原因如下:
1 一般孤立的或单体农村民居的建筑规模均较小,通过查阅2010年5月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北方民居》、《赣粤民居》、《西南民居》和《浙江民居》等中国民居系列出版物和对多地区农村民居的调研,发现我国农村民居的建筑规模多为高度不超过3层,长度不超过15m,宽度多为4m~6m。根据这些数据,结合各地的年平均雷击日数,得到表2的计算值。表2中年平均雷暴日的资料来源同表1。
表2 部分地区一般农村民居防雷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值
在我国,按年平均雷暴日数(Td)可将各地划为少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少于15d)、中雷区(年平均雷暴日为15d~40d)、多雷区(年平均雷暴日为40d~90d)和强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多于90d)。以某地(Td为40d)一长15m,宽5m,高3.5m的农村民居为例,N值为0.0132次/a,此值与表2的计算值比较可以看出,北方地区的N值大多低于此值,而在多雷区则大于此值。因此,将0.013次/a暂时作为划分农村民居是否需要防雷的一个指标,并通过本规范的实施和经验总结进行修订。
2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3.0.4条第4款的基础上,将建筑物的高度降低了5m,大概相当于建筑物一层高的高度。
3 根据雷闪数学模式,在曾遭受过雷击的农村民居周边60m(一般农村民居防雷建筑物确定的滚球半径)内的建筑物遭受雷击的概率也比较大。闪电击中建筑物是梯级先导击穿目标间距的过程,遭受过雷击建筑物周围滚球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都有可能是雷击目标,由于建筑物自身的高度或顶部金属物等原因,雷击概率不同。同时,闪电击中建筑物时,该建筑物附近滚球半径范围内的磁场强度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特别是先导头部在两座民居之间时,这可以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图6.3.2-3中看出。
2.0.3 农村民居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农村民居平面面积扩大后的等效面积Ae为图A.0.3中周边虚线所包围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