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监控与安全系统
5.3.1 化学品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配置化学品的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分析的功能;
2 宜为独立的系统,并应与工厂设备管理控制系统和消防报警控制系统相连;
3 应设在主厂房独立房间或全厂动力控制中心,在消防控制室和应急处理中心宜设化学品报警显示。
5.3.2 化学品系统的探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存、输送、使用化学品的下列区域或场所应设置化学品液体或气体泄漏探测器,并应在发生泄漏时发出声光报警;
1)使用化学品的工艺设备;
2)化学品供应单元、化学品补充单元、化学品稀释单元设备箱柜;
3)化学品供应系统的阀门箱;
4)化学品储罐的防火堤、隔堤。
2 储存、输送、使用化学品的下列区域或场所应设置溶剂化学品气体探测器,并应在发生泄漏时发出声光报警;
1)供应溶剂化学品的设备箱柜、排风口及其房间;
2)使用溶剂化学品的工艺设备、排风口及其房间;
3)供应溶剂化学品的阀门箱、排风口及其房间。
3 化学品监控系统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易爆溶剂气体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性化学品爆炸浓度下限值的25%,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性化学品爆炸浓度下限值的50%;
2)酸碱化学品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值的50%,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值的100%。
4 生产厂房应设置化学品连续不间断供应的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化学品连续不间断供应系统应具有现场控制盘,能将控制模块连至设备流程上,至少包含系统状态、设备的紧急停止运转、化学品供应系统报警(包含桶槽已空)等信息;
2)监控系统图面应能监视桶槽与储罐的液位高度。
5.3.3 使用化学品系统的生产厂房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闭路电视监控摄像机与门禁系统;
2 应设置安全管理显示屏;
3 使用场所内及相关建筑主入口、内通道等处应设置灯光闪烁报警装置,灯光颜色应与其他灯光报警装置的灯光颜色相区别。
5.3.4 生产厂房应设化学品泄漏报警的控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学品泄漏探测器确认化学品泄漏时,应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并应关闭相关部位的切断阀,同时应能接受反馈信号;
2 化学品泄漏探测器确认化学品泄漏时,应自动启动泄漏现场的声光报警装置;
3 化学品泄漏探测器确认化学品泄漏时,应将信号传至安全显示屏;
4 当地震探测装置报警时,化学品监控系统应能启动现场的声光报警装置。
5.3.1 制定本条规定的依据和参考资料如下:
1 根据电子工厂的运行经验,化学品监控系统一般配置化学品的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分析的功能,并应能记录、存储和打印;
2 我国电子工厂尤其是芯片生产工厂、TFT-LCD液晶显示器生产工厂等生产过程均需要应用多种化学品,据了解这类工厂多数设有化学品监控系统,化学品监控系统在有条件的工厂均应独立设置,并与工厂设备管理控制系统和消防报警控制系统通过数据总线相连;
3 为便于集中管理,规定化学品监控系统设置在主厂房独立房间或全厂动力控制中心,消防控制室和应急处理中心设化学品报警显示单元是为了工厂了解化学品系统的应急工况,在危机情况下能够统一协调,处理危机。
5.3.2 本条是对电子工厂中设置化学品探测器位置的区域或场所的规定。
1 化学品使用的工艺设备、化学品供应设备箱柜、桶槽和阀门箱、化学品的双层管线、化学品储罐的防火堤、隔堤等是化学品容易发生泄漏及易积聚处,因此,条文规定在这些位置应设置化学品泄露探测器,并在发生泄漏时发出声光报警;
2 溶剂化学品使用的工艺设备、应急排风口及其房间,溶剂化学品供应设备箱柜、应急排风口及其房间,有机化学品桶槽、阀门箱、应急排风口及其房间,溶剂化学品双层管线内,是化学品容易发生泄漏、易积聚处,因此,条文规定在这些位置应设置有机化学品气体探测器,并在发生泄漏时发出声光报警;
3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第5.3.2条规定:可燃气体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可燃气体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有毒气体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1TLV。一级报警后,即使化学品浓度发生变化,报警仍应持续,只有经人工确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才能停止报警;
4 为了随时掌握化学品系统的运行与储存状况,本条要求监控系统连续工作。
5.3.3 制定本条规定的依据和参考资料如下:
1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规定了设置闭路电视监控摄像机与门禁系统;
2 工程实际情况中,安全管理显示屏一般安装在洁净室入口服务台处,其显示内容为阻止人员接近危险区域以及采取切断阀门等措施;以TCP/IP网络联机方式连接至洁净室入口服务台处的服务器;在洁净室入口服务台处及值班室的工作站,可键入日常信息,在安全显示屏上显示;为此作了本款规定;
3 因为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泄漏等安全事故,将对电子类工厂的生产与人员生命安全带来重大威胁,为此,本条规定在这些化学品的储存、分配、使用场所内及相关建筑主入口、内通道等设置明显的灯光闪烁报警装置,提醒人员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5.3.4 本条是关于化学品报警的联动控制的规定。
1 本条规定在确认化学品泄漏后,为确保生产车间和化学品系统的安全、作业人员安全撤离,应采取各项联动控制,启动显示、记录功能,一旦化学品泄漏后,切断阀、排风装置与化学品探测器联动,自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关闭切断阀,切断化学品来源;
2 为了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规定当化学品探测系统确认化学品泄漏时,应启动泄漏现场的声光报警装置,提醒作业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和迅速离开事故现场;
3 为保障生命安全,在化学品探测系统确认化学品泄漏时,本条规定安防系统应关闭有关部位的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自动释放门禁门,可联动闭路电视监控(CCTV)系统,启动相应区域的摄像机,并自动录像;
4 为了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考虑工厂生产不会因为地震仪的误动作造成不必要的恐慌而影响生产,规定只有当其中任两组同时检测到里氏5级以上地震并报警时,才应启动现场的声光报警装置,并将警报讯号传送至工厂设备管理控制系统,立即执行联锁控制功能。国外电子工厂地震探测装置运用较普遍,一般设置三组地震探测装置(设置位置根据地震仪特性及现场环境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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