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给水排水及消防
6.3.1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过化学品储存、分配间的水管道,应按水温和所在房间的湿度与温度要求采取隔热防结露措施;
2 化学品系统排出的废水应排入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
3 腐蚀性化学品间应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
6.3.2 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室内外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应配置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3 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应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其喷淋强度不应小于8.0L/(min·m2),保护面积不应小于160m2,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4 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存储的化学品与水可发生剧烈反应时,该化学品储存、分配间不得采用水消防系统。
6.3.1 本条是关于给水排水设计的规定。
1 电子工厂的化学品储存、分配间的温度与湿度,虽然从理论上要求不十分严格,但是也有一定要求,制定本条的目的是就是要确保穿过化学品储存、分配间的给水排水管道不因为结露而影响化学品间或储存间的正常运行;
2 化学品间正常情况下没有废水排出,但是当化学品系统采用湿式尾气处理装置或氨气等有毒化学品泄漏并且消防时,这些水不能直接排至市政管网,否则会造成污染,应该把这些水排至废水处理站,处理合格后排放;
3 为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腐蚀性化学品的化学品间应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
6.3.2 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的规定。
1、2 这两款是根据化学品间的特点,规定化学品间应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要求采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3 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储存、分配间设置的自动喷水系统可以在火灾发生时对房间内的设施进行消防及冷却,避免由于化学品泄漏或爆炸产生更大的损失。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5.1条规定: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美国消防协会发布的NFPA 318《洁净室防护标准》第2.1.1条规定“在有洁净室和洁净区的整个设施内都应设湿式自动喷淋保护”,第2.1.2.1款规定“洁净室或洁净区用的自动喷淋器应该按照NFPA 13《自动喷淋系统安装标准》进行安装,设计面积在3000ft2(278.8m2)的达到0.20gpm/ft2[8.15L/(min·m2)]”,以此为参照并结合我国电子工厂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喷水强度和保护面积。如果所设计项目有国外保险商参与,或是化学品公司对消防提出特殊的要求,项目应按照较为严格的规定执行;
4 化学品中有很多种类与水接触会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存储这些化学品的化学品间不应采用水消防系统,可采用气体灭火、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形式,具体采用的消防方法需要与化学品公司确认化学品性质后决定。
- 上一节:6.2 电气与仪表控制
- 下一节:6.4 通风与空气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