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 工程验收
7.12.1 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程序进行验收,同时应做好验收记录;
2 建设单位接到安装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根据本规范及施工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 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检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记录及签字应正确、齐全;
4 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的验收应按一个独立的分部工程进行;
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施工段划分。
7.12.2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
3 分部工程在提请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相关的数据检测,并应形成测试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4 分部工程验收后应完善经各方签字的书面记录;
5 分部工程验收数据应合并到单位工程竣工数据中。
7.12.3 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装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设备和主要材料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进场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书;
3 检验批质量记录、分项工程质量记录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焊接记录;
5 压力试验记录;
6 管道冲洗、吹扫记录;
7 洁净度测试记录;
8 电气设备的绝缘测量记录;
9 防静电接地电阻值检测记录;
10 系统试运转记录;
11 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1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7.12.4 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经返工后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建设或监理单位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或满足安全和使用性能时,应予验收;
3 经返工后的分项工程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性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验收;
4 经返工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和性能要求的分项工程不得验收。
7.12.1 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是个独立的组成部分,验收时也应当按照独立的分部工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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