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 GB51204-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2 系统设计

5.2.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系统所处电磁环境的安全性,并应根据相关设备所处的电磁环境选择适用的产品;

    2  控制及信号线路不应与交流220V及以上电源线路共管(槽)敷设;

    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传感器不应与无线骚扰源贴邻布置。

5.2.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系统所处电磁环境的安全性,并应根据相关设备所处的电磁环境选择适用的产品;

    2  摄像机应与大功率开关电源设备和工作频率相近的高频电子设备保持适当距离;

    3  红外报警探测器应避开太阳光及其他红外辐射的骚扰;

    4  户外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直击雷和雷击电磁脉冲对设备及系统的损伤,电涌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建筑物LPZ1及以上区域,且不宜设在建筑物的顶层。

5.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兼容性防护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 16838的有关规定;

    2  消防广播线、电话线、报警信号线及联动控制线宜根据其信号特性分类穿金属管(槽)敷设;

    3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等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宜有相对独立的空间;

    4  相关信号传输线缆应在直击雷无防护区域(LPZ0A)或直击雷防护区域(LPZ0B)与第一防护区(LPZ1)的交界处装设适配的信号电涌保护器;

    5  消防控制室与城市消防报警指挥中心之间的联网线路应装设适配的信号电涌保护器。

5.2.4  其他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响控制室等敏感设备较集中的机房宜远离可控硅调光控制室等辐射骚扰源;因条件限制不能远离,应采取措施;

    2  红外同声传译系统的使用空间内不应设置工作时可产生红外辐射的设备,且不应使用高频驱动光源;

    3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有线电视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装置处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条文说明

 

5.2.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内置交直流电源的现场控制箱中,直接数字控制器(DDC)、网络控制器(NCU)的I/O端口对地感应电压不宜超过50V。工程现场实测数据显示现场控制箱直接数字控制器(DDC)的I/O端口感应电压有时高达150V以上,严重干扰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也对检修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

    报警探测器安装正确与否将直接决定系统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同性质的探测器有不同工作环境要求,设计与安装时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建筑物中的LPZ1及以上区域受雷击电磁脉冲等大气过电压的影响较小,电磁环境通常较好,有利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稳定运行。

5.2.4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的工作原理是利用红外线传输进行语言分配。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61603-1推荐了可用于音频信号传输的红外辐射调制频段BANDⅡ(45kHz~1MHz:适用于会议用音频传输系统及类似系统)和BAND Ⅳ(2MHz~6MHz:适用于宽带音频及相关信号传输系统)。其中BANDⅡ频段的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很容易受新兴的高频驱动光源(如节能灯)的干扰,因为高频驱动光源会产生被调制的红外信号,这些被调制的红外信号主要集中在1MHz范围以内,正好在BAND Ⅱ(45k~1MHz)副载波的频段,影响到红外通信系统的声音质量和通信距离。为保证正常的使用效果,使用BANDⅡ频段的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的会议场所一般建议不要使用高频驱动光源。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