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供配电系统
9.2.1 柜(箱)式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电源(EPS)和滤波器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电气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及EPS主要部件的性能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UPS及EPS安装处的电源频率、电压波动、环境温度、湿度等使用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 UPS及EPS柜顶与(吊)顶、柜背面和墙的距离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且柜前宜留有1500mm的安装与维修通道;
4 除严寒地区外,UPS、EPS不宜安装在阳光直射区域,需要时宜采取遮阳措施;
5 UPS及EPS的蓄电池开路电压不得低于其额定值;
6 UPS及EPS宜采用相同批号的蓄电池;
7 蓄电池、连接蓄电池间的接线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电池间端子连接极性应正确,蓄电池组安装完毕后应测量总电压,测量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 UPS及EPS柜间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9 当UPS及EPS柜间的电缆采用屏蔽电缆时,屏蔽层应接地;
10 应对正常电源、UPS及EPS输出的线路核对相序,正常电源与UPS、EPS交流输出的相序应一致;
11 UPS及EPS的安装应包括参数设置、调整、单机启动、空载和带载调试(包括由蓄电池逆变为负载供电)等过程;当多组UPS或EPS并联运行时,应进行并联空载和带载调试。
9.2.2 设计文件规定用于抑制谐波的设备,其性能、规格应在设备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出厂试验报告应归人工程竣工资料。
9.2.3 滤波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波器的额定电压、额定频率、最大输出电流、相数、环境温度、空气湿度、防护等级等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滤波器安装处的电源频率、电压波动、电压不对称度等应用条件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滤波器实际安装位置不应偏离设计预定的安装位置;
4 滤波器主回路相序应与配电回路相序一致;
5 滤波器应经空载和带载试验,并经专用谐波测量仪表检测相关数据,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启用。
9.2.4 电力电子与电气设备的谐波发射限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及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相关电磁兼容性指标应在设备监造或验收过程中得到确认,设备出厂试验报告、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设备现场验收的记录应归入工程竣工资料。
9.2.5 谐波源设备调试时,应检测和记录电压谐波畸变率、含有率及各次谐波电流值。
9.2.6 用户电源接入点或电网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与谐波电流不应超过本规范表4.2.9和表4.2.10的规定。当实测值不符合要求时,应建议设计单位采取抑制谐波措施。
9.2.1 不间断电源(UPS)的主要部件包括输入与输出隔离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逆变器、旁路开关等;应急电源(EPS)的主要部件包括整流充电器、蓄电池组、逆变器、互投装置等。
9.2.2 用于抑制谐波的电气设备通常是指滤波器、电抗器等。
9.2.4 此处的电力电子与电气设备是指工程中常见的变频装置、不间断电源、整流装置、含电子镇流器的照明灯具的等固定安装的设备。
9.2.6 检测公共连接点的电压谐波畸变率和含有率及各次谐波电流等数据,可以采用电力谐波分析仪进行检测记录;当建筑物的电力管理系统能显示相关数据时,也可以利用电力管理系统来检测、记录。
- 上一节:9.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9.3 建筑智能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