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管道系统试验合格后,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系统吹扫或清洗。吹扫和清洗应按批准的方案进行。
9.1.2 吹扫和清洗方法应根据管道的使用要求、工作介质及管道内表面的脏污程度确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气体介质管道宜采用空气吹扫;
2 输送液体介质管道宜采用水冲洗;
3 直径等于或大于600mm的管道,可采用人工清理。
9.1.3 清洗废液应按环保要求排放至指定地点。
9.1.4 吹扫口应设置在开阔地段,并加固。
9.1.5 吹扫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域,吹扫出口处严禁站人。
9.1.6 管道吹扫或清洗时,系统最高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
9.1.7 管道系统吹扫或清洗前,应将不参与吹扫或清洗的设备、仪表和管道附件等加以隔离或拆除。
9.1.8 吹除物不得污染周围设备和管道,且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9.1.9 管道系统经吹扫或清洗后,应经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建设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填写管道系统吹扫/清洗检验记录。
9.1.1 管道系统的吹扫与清洗是保证管道内部清洁最重要的手段,也是保证一次试车成功,生产出合格产品的重要措施。编制吹扫和清洗方案是为了便于组织实施并保证安全。
9.1.2 管道系统的吹扫与清洗方法有很多种,空气吹扫和水冲洗是工业管道中使用最为普通的方法,简单易行,容易操作,目测吹扫与清洗质量容易判断。人工清理的管道,其直径应使普通人能够进入,因此定为公称直径不小于600mm。
9.1.3 清洗废液不得随地排放。
9.1.4 吹扫口不加固可能在吹扫过程中被损坏而脱落造成事故。
9.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人员安全。吹扫出口是整个吹扫段最危险的地方,设安全区域并由专人负责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9.1.6 本条是为了保证吹扫和清洗的安全,并保证管道不被损伤。
9.1.7 本条是为了保证设备、仪表和附件不被损坏。一般采用盲板进行隔离,即使管道系统自带阀门,也不可使用阀门进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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