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焊接技能评定
6.0.1 焊接技能评定应由企业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不具备成立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的企业,应委托已具备条件的企业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组织考试。
6.0.2 企业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焊接工程师、射线检测人员和焊接技师。
2 企业应具有管理不少于50名焊工的能力。
3 应具有相应的焊接设备、场地、试件及试样加工设备、试验及检测手段。
4 应具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理论知识考试题库,有满足焊接技能评定要求的焊接工艺评定。
5 应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6.0.3 企业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应负责审查焊工的技能评定资格,编制焊工的技能评定计划,提供焊接工艺规程,监督技能评定,评定考试结果,签发合格证,建立焊工档案,审批焊工免试资格。
6.0.4 申请参加焊接技能评定的焊工应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并经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参加考试。
6.0.5 焊接技能评定应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评定两部分,考试内容应与焊工所从事的焊接工作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操作技能评定。
6.0.6 基本知识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焊接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及维护。
2 金属材料、焊接材料的一般知识与使用规则。
3 焊接操作工艺,包括焊接方法及其特点、工艺参数、焊接线能量、熔渣流动性、保护气体的影响、操作方法、焊接顺序、预热、后热等知识。
4 焊接缺陷的种类、避免与消除、焊接变形的预防与处理的一般知识。
5 现场焊接的准备工作,工作范围内的焊接符号及其识别。
6 安全防护技术和安全操作知识。
6.0.7 持证的焊工增考同一焊接方法的项目时,可不再进行基本知识考试。当增考项目的材料类别、焊接方法改变时,应增考相应材料类别、焊接方法的基本知识。参加工艺评定试件焊接的焊工,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可免予参加相应项目的基本知识考试及操作技能评定。
6.0.8 焊接操作技能评定的焊接工艺应符合焊接工艺规程的要求。
6.0.9 焊接操作技能评定的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锆及锆合金的焊接操作技能评定应按每个母材牌号分别进行,焊缝表面应为银白色,弯曲检验参数应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中母材类别代号TiⅡ相同。
2 一名焊工可以在同一个公称尺寸大于或等于200mm管状试件上考核水平固定及垂直固定两个位置的焊接,并应符合图6.0.9的规定,两位置的接头部位应列人技能评定范围。当接头部位检验不合格时,应判定两个位置均不合格。
3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规定的弯曲性能检验:
1)采用焊条电弧焊、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非短路过渡的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埋弧焊方法或这些方法的组合,焊接除铝及铝合金、钛及钛合金、锆及锆合金以外的母材;
2)采用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方法焊接铝及铝合金、钛及钛合金。
4 不进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规定的弯曲性能检验时,技能评定试件母材的代用可按表6.0.9的规定执行,但其焊接材料应与原规定的技能评定试件母材相匹配。
5 当对焊接操作技能评定提出其他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以及金相组织等试验要求时,应对技能评定试件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其合格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规定以外的焊接方法、母材、填充材料、特殊焊缝(耐磨层堆焊、端接焊缝和塞焊缝等)和特殊条件的焊接操作技能评定,其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设计文件和焊接技术条件,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制订,并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审查认可。
6.0.10 基本知识考试或操作技能评定结果不合格的焊工,允许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其中弯曲试验,若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不允许复做,本次补考评为不合格。补考仍然不合格者,应经再次培训后方可重新考试。
6.0.11 焊工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3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企业应建立焊工焊接档案,内容应包括焊工焊绩、焊缝质量检验结果、焊接质量事故等,作为对焊工考核的证明资料。
2 连续6个月以上中断焊接作业的焊工,当能满足下列规定之—时,可重新担任原合格项目的焊接作业。
1)重新进行该项目的操作技能评定合格;
2)现场焊接相应项目长度不应小于300mm的板状对接焊缝;或焊接相应项目的管状对接焊缝,且不得少于1个焊口,累计周长不得小于360mm。经射线检测应全部合格。
3 焊工在合格项目的有效期内,焊缝射线检测一次合格率(累计底片张数)应为90%以上;或超声检测一次合格率(累计焊缝延长米)应为99%以上,企业质检部门应提供该焊工的焊绩证明资料,可由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办理延长该合格项目有效期3年。
4 现场焊接质量低劣的焊工,由企业质检部门提出,经企业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可注销其合格签证。该焊工应经培训后方可重新进行考试。
6.0.12 按其他相关标准进行焊接技能评定合格的焊工,应经建设单位(或监理)的焊接责任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从事本规范适用范围的焊接工作,认可项目应符合本章规定。
6.0.13 焊接技能评定记录、焊接技能评定结果登记表及合格证书宜采用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格式。焊接操作技能评定项目应采用代号表示,代号的表示方法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的规定。
6.0.1 本条规定了焊接技能评定的组织和实施机构是企业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企业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必须在企业中产生,按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与运行,不强调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未设立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的单位,其焊工的焊接档案可委托由承担其焊接技能评定的企业负责管理。
6.0.2 本条规定的企业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是本单位具备的,主要包括人员、场地、设备、工艺文件等。一般不得外借设备、外借人员和租用场地作为焊接技能评定的场地。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必须有的基本人员包括承担考试技术责任的焊接工程师、具有较高理论和实际水平的射线照相检验人员以及具有监督焊工技能考试和执行工艺指令能力的焊接技师,其中射线检测人员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至少射线检测Ⅱ级资格。对考试的场地、工装设备、检测手段等提出要求,目的是保证焊工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成立焊工考试机构的必备条件。本条规定企业具有管理不少于50名焊工的能力,是指与本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的焊工。
6.0.4 基于我国的国情,对焊工的文化程度加以规定是有必要的。为避免考试成绩低劣,致使大量焊接技能评定不能通过,故规定参加考试的焊工应有一定基础并要通过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的审查批准。
6.0.5 基本知识考试是参加技能考试的前提,因为技能水平的提高是建立在理论水平的基础上,为督促焊工学习基本知识,提高理论水平,规定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6.0.6 本条规定的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的内容包括焊工为合理施焊和安全操作所必备的基本知识。这样规定比国内其他考试规则的内容范围窄,但针对性强,符合焊工的基本条件和满足现场焊接工作的需要。
6.0.7 规定了焊工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基本知识考试,但材料类别或焊接方法有改变时,需重新增加相应材料类别、焊接方法的考试。因为不同种类的材料其焊接特点有一定差别,对焊接技能的要求就不一样;不同的焊接方法其焊接基本原理大不相同。焊工必须经过对该种类材料或焊接方法的基本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方能正确掌握和提高。
6.0.8 强调了焊工应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技能评定,其目的是:一方面保证焊接技能评定不受不良的焊接工艺因素影响,另一方面考核焊工执行焊接工艺指令的能力。
6.0.9 原规范第5章关于“焊接操作技能评定的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的内容主要依据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第Ⅸ卷《焊接和钎焊评定》并结合国情编写的,这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是一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现已修订为《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 6002-2010,而且保留了ASME第Ⅸ卷的一些观点。为简化规范条文的叙述,也为协调好本规范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焊接人员操作考核细则》TSGZ 6002-2010的关系,避免重复性的工作,本次修订对原规范中涉及焊接操作技能评定的相关内容与《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基本一致的部分直接采用。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中不涉及锆及锆合金材料,故对其作补充要求。
原规范提出了同一管状试件上同时进行水平固定及垂直固定两位置的考试,实践表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且经济合理的办法。本次修订予以保留,并对管径进行了限制。
本条第3款依据ASME第Ⅸ卷对部分材料的部分焊接方法免去了弯曲性能检验的要求。
依据ASME第Ⅸ卷,结合我国施工现场工件材质多,用于考试的材料供应不足的实际情况,在焊接材料与原规定不变的前提下,考试试件的母材采用低合金系列材料代替高合金材料是可行的。当考试试件母材按本规范表6.0.9代用时,焊接材料必须与原规定的考试试件母材相匹配。本规定适用于只进行射线检测的试件,如果有弯曲性能检验要求时,则不适合。
6.0.10 焊接技能评定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有技能以外因素的影响,所以应给予补考的机会,补考仍不合格,可对其技能作出判断,需经—段时间的培训和学习,方能再次申请考试。对于补考仍不合格者,应经过多长时间的培训和学习,才能再次申请补考呢?国内标准规定为3个月,国外规范无时间规定。我们认为应根据焊工培训进步情况决定,在时间上以不作硬性规定为宜。
6.0.11 对连续中断6个月焊接作业需要再参加焊接工作的焊工,国内一些考试规则规定的办法是“重新考试”。但完全依靠重新考试会给企业带来繁重的工作量和经济负担。本条增加“现场考核”的办法,同样能考查焊工在中断6个月后技能有无退步。“现场考核”的办法及考核焊缝的长度规定主要依据ASME第Ⅸ卷。
由于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指标和考核办法不尽相同,对焊工技能等级的要求也不尽一致,质量低劣注销合格证的条件由企业质检部门确定。
6.0.12 在施工现场往往一名焊工除承担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焊接工作外,还同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钢结构构件等的焊接工作,相应的规范又规定必须符合各自考规的要求,所以,作为企业和焊工都希望能建立起各考规之间的联系“桥梁”,以避免重复考核。本条提出:若焊工按其他标准考核合格,承担本规范适用范围的焊接作业时,应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的焊接责任工程师认可,条件是认可的项目应符合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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