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50126-2008
1 总则
1.0.1 为提高绝热工程的施工水平,加强绝热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外表面温度为—196~+850℃的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不适用于设备和管道的内隔热衬里和有特殊要求(核能辐射装置、航空工业、航天工业等)的设备和管道,以及埋地长输管道和临时设施的绝热工程的施工。
1.0.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4 当需要修改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 绝热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系修改条文。适用范围增加了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规定;将不适用于工业炉窑的炉墙隔热工程内容删去,此条与《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97的规定相符。
对核能领域中与核安全有关以及航空工业、航天工业等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及管道的绝热不适用本规范,其他与其配套的常规工程(如核电站的常规岛等)仍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0.4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材料的应用日益增多,由于规范的制定往往滞后于材料技术,为保证新材料得到应用,并及时反映当今科技成果,在试验和实践证明确实成熟可靠的前提下,必须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方可采用。并应追补设计变更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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