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7.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7.2.1 厂区内的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等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及火灾延续时间,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消防用水和冷却水量及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2.2 室外消防管网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管网中设有加压装置时,低压进水管接点处应设止回阀;
2 采用生产循环水作为消防水源时,不应影响冷却设备(装置)的安全使用。
7.2.3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消火栓可能受到外力损伤时,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且不得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7.2.2 室外消防管网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管网中设有加压装置时,低压进水管接点处应设止回阀;
2 采用生产循环水作为消防水源时,不应影响冷却设备(装置)的安全使用。
7.2.3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消火栓可能受到外力损伤时,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且不得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条文说明
7.2.1 消防用水量依火灾次数及火灾延续时间而定。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等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对于采、选等分散区域的计算见表4注说明。厂房、仓库等一次灭火的室外用水量见表5;储罐、堆场一次灭火的室外用水量见表6。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7.2.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仍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在同一条道路上,从同一厂区环状给水管网接入两根引入管,应在两根引入管中间的厂区给水管上加设阀门。
7.2.3 工矿厂区的消火栓应当防止车辆、机具和堆载以及生产、维修操作可能导致的损伤,按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防护。但周围不得有妨碍开启、运行的树木、景观及其他障碍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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