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室内装修
4.3.1 生产厂房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4.3.2 有防腐要求的生产区域,内装修材料的类别应根据腐蚀性介质的类别及作用情况、防护层使用年限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4.3.3 生产厂房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2 地面应整体性好、平整、不开裂、耐磨、不起尘、耐撞击、隔声,并应不积聚静电、易清洗;
3 地面垫层宜配筋,潮湿地区垫层应做防潮构造。
4.3.4 生产厂房内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修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2 与原辅料和中间品直接接触的地面和墙面材料,不应与其发生化学反应、吸附作用或释放出物质;
3 内表面应平整光滑、不产尘、无裂缝,并应耐清洗和耐消毒;
4 当采用砌体隔墙时,墙面应采用高级抹灰标准,涂料面层应采用耐腐蚀、耐清洗、表面光滑、无毒和不易生霉的材料;
5 房间内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耐清洗的地面和墙裙;
6 切药、粉碎等有特殊噪声的房间,应采取降噪措施。
4.3.5 生产厂房中的医药洁净室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采用气密性好且变形小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的有关规定。
4.3.4 本条的第2款为强制性条文。部分建材目前属于发展中的材料,其产品及特性均在不断变化,它们的化合过程也比较复杂。为防止对药品的污染,在原辅料和中间品等有与地面和墙面材料有直接接触的情况时,地面和墙面材料的选择需要慎重,其材料的毒性需经当地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4.3.5 中药药品生产厂房中与医药洁净室相关的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的有关规定,本规范不再作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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