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品生产厂工程技术规范 GB51069-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9.3.1  中药药品生产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

9.3.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工艺介质的特性确定。

9.3.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