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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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

12.4.1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
12.4.2 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的场所,应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12.4.3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应设置在建筑顶部。
    2 探测器宜采用分层组网的探测方式。
    3 建筑高度不超过16m时,宜在6m~7m增设一层探测器。
    4 建筑高度超过16m但不超过26m时,宜在6m~7m和11m~12m处各增设一层探测器。
    5 由开窗或通风空调形成的对流层为7m~13m时,可将增设的一层探测器设置在对流层下面1m处。
    6 分层设置的探测器保护面积可按常规计算,并宜与下层探测器交错布置。
12.4.4 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的采样管宜采用水平和垂直结合的布管方式,并应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孔在16m以下,并宜有2个采样孔设置在开窗或通风空调对流层下面1m处。
    2 可在回风口处设置起辅助报警作用的采样孔。
12.4.5 火灾初期产生少量烟并产生明显火焰的场所,应选择1级灵敏度的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焰探测器,并应降低探测器设置高度。
12.4.6 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条文说明
12.4.1~12.4.5 这五条是根据在高度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的火灾实体试验结果作出的规定。
    考虑到建筑高度超过12m的高大空间场所建筑结构的特点及在发生火灾时火源位置、类型、功率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在设置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时,除按原规范规定设置在建筑顶部外,还应在下部空间增设探测器,采用分层组网的探测方式。火灾实体试验结果表明,对于建筑内初起的阴燃火,在建筑高度不超过16m时,烟气在6m~7m处开始出现分层现象,因此要求在6m~7m处增设探测器以对火灾作出快速响应;在建筑高度超过16m但不超过26m时,烟气在6m~7m处开始出现第一次分层现象,上升至11m~12m处开始出现第二次分层现象;在开窗或通风空调形成对流层时,烟气会在该对流层下1m左右产生横向扩散,因此在设计中应综合考虑烟气分层高度和对流层高度。
    建筑高度大于16m的场所,一些阴燃火很难快速上升到屋顶位置,下垂管在16m以下的采样孔会比水平管更快地探测到火灾。开窗或通风空调对流层影响烟雾的向上运动,使其不能上升到屋顶位置,下垂管的采样孔宜有2个采样孔设置在开窗或通风空调对流层下面1m处,在回风口处设置起辅助报警作用的采样孔,有利于火灾的早期探测。
12.4.6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最大的火灾隐患就是电气火灾,因此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照明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占电气火灾的10%左右,此类建筑的顶部较高,发生火灾不容易被发现,也没法在其上面设置其他探测器,只有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才能保证对照明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的有效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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