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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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9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
表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类别平面尺寸
表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类别平面尺寸
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 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条文说明
6.5.1 本条是对建筑物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及住宅卫生间作出的规定。卫生用房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卫生条件是必要的。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上层。这类用房在设计上要求满足这些规定,以改变设计上对其处理不善或过于简陋的局面,如加强通风换气防止污气逸散、楼地面严密防水、防渗漏等基本要求。第2款卫生设备的配置因各类建筑使用性质不同,本条不作统一规定,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公用厕所男女厕位根据女性上厕所时间长的特点,应适当增加女厕的蹲(坐)位数和建筑面积,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比例以1:1~2:3为宜,商业区以2:3为宜。第6款在有较高管理水平的情况下,可以不设高差或地漏。
6.5.2 本条规定了厕所和浴室隔间的低限尺寸,关于浴厕隔间的平面尺寸,在各地设计实践和标准设计中,一般厕所隔间为0.9m×1.20(1.40)m,淋浴隔间为1.00(1.10)m×1.20m。根据选用和建立通用产品标准的原则,表6.5.2规定了隔间平面尺寸,考虑了人的使用空间及卫生设备的安装、维护。本条同时增加了医院患者专用厕所隔间和无障碍专用厕所与浴室隔间平面尺寸。表中隔间尺寸以中一中尺寸计(轻质薄板),如采用较厚砌筑材料,尺寸应适当加大。
6.5.3 卫生设备间距规定依据以下几个尺度:供一个人通过的宽度为0.55m;供一个人洗脸左右所需尺寸为0.70m,前后所需尺寸(离盆边)为0.55m;供一个人捧一只洗脸盆将两肘收紧所需尺寸为0.70m;隔间小门为0.60m宽;各款规定依据如下:
    1 考虑靠侧墙的洗脸盆旁留有下水管位置或靠墙活动无障碍距离;
    2 弯腰洗脸左右尺寸所需;
    3 一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
    4 二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
    7 门内开时两人可同时通过;门外开时,一边开门另一人通过,或两边门同时外开,均留有安全间隙;双侧内开门隔间在4.20m开间中能布置,外开门在3.90m开间中能布置;
    8 此外沿指小便器的外边缘或小便槽踏步的外边缘。内开门时两人可同时通过,均能在3.60m开间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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