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质量检查
3.2.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必须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
3.2.2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到达现场后应对产品的外观、几何尺寸进行抽样检查;当对产品的内在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送具有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检验。
3.2.3 受潮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当经过干燥处理后仍不能恢复合格性能时,不得使用。用于保温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含水率应小于7.5%;用于保冷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含水率应小于1%。
3.2.4 对防潮层、保护层材料及其制品的抽检,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2.5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绝热层、防潮层、外护层材料及其制品,应重新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3.2.1 系修改条文。将证明书改为检验报告。绝热工程釆用的绝热材料的优劣是工程质量好坏的主要因素之一。现在国内绝热材料的生产企业较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由于新材料、新产品不断出现,很多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防止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中,故规定了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必须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3.2.2 系修改条文。将怀疑改为疑义。删除了原规范中对复检内容条文的规定和对材料检验所采用的测试方法及仪器的规定。产品的外观还应包括对包装、标识及生产日期的检查。产品的内在质量主要指现场不具备检查条件的理化性能指标,此部分性能指标应按有关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测。抽检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现场对材料进行抽样检查,二是抽样送交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3.2.3 系修改条文。删除了原规范中对软木制品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保温工程采用绝热材料质量含水率的规定。
3.2.4 系修改条文。删除了原规范中对复检内容条文的规定,将其修改为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测。对于绝热结构用的金属材料的技术指标,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GB/T 3880-1997、《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的尺寸允许偏差》GB/T 3194-1998、《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和钢带》GB/T 2518-2004等标准的要求执行。
3.2.5 系新增加条文。对绝热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其制品超过保管期限的不宜在工程中使用。增加了当使用时应重新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规定。
- 上一节:3.1 质量要求
- 下一节:3.3 运输存放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