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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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8.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表6.8.1 候梯厅深度
表6.8.1 候梯厅深度
    注:B为轿厢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5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 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8.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3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 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条文说明
6.8.1 第2款规定是考虑平时使用一台电梯,另一台备用便于检修保养,人流高峰时两台同时使用,以节省能源。
    第4款是参照ISO 4190/1:1990,ISO 4190/2:1982,ISO 4190/3:1982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7025.3-1997)的规定而制订的。
6.8.2 第2款,乘客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有一个准备进入和带着运动惯性走出的过程,为保障乘客安全,出入口需设置畅通区。一些公共建筑如商场,常有密集人流穿过畅通区,应增加人流通过的宽度,适当加大畅通区深度。
    第6款参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规定而制定。因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扶梯,会造成人的心理紧张,对安全不利,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人行道,人站立其中会失去平衡,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故对倾斜角的最大值作出规定。
    第7款,目前在公共建筑中存在单设上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情况.必须考虑上下行设施就近配套,方能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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