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13 屋面和吊顶

6.13.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结合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
6.13.2 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6.13.2的规定。
表6.13.2 屋面的排水坡度
表6.13.2 屋面的排水坡度
    注:1 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
        2 卷材屋面的坡度不宜大于25%,当坡度大于25%时应采取固定和防止滑落的措施;
        3 卷材防水屋面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4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5 架空隔热屋面坡度不宜大于5%,种植屋面坡度不宜大于3%。
6.13.3 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2 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水落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验(计)算确定;
    3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 当屋面坡度较大或同一屋面落差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滑落的措施;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5 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地区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6 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7 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应设置通风屋脊;屋面基层上宜有适当厚度的保温隔热层;
    8 采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抗腐蚀的防护措施;刚性防水屋面应有抗裂措施;
    9 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入孔或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10 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入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6.13.4 吊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高大厅堂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根据需要设置检修走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入孔,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2 当吊顶内管线较多,而空间有限不能进人检修时,可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板或在需要部位设置检修手孔;
    3 吊顶内敷设有上下水管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措施;
    4 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材料和防结露、滴水的措施;钢筋混凝土顶板宜采用现浇板。
条文说明
6.13.2 本条文是对原规范第4.4.1条的修订。各类屋面采用的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措施和材料性能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屋顶的排水坡度应根据上述因素结合当地气候条件综合确定。各类屋面的排水坡度除了要满足大于最小坡度外,同时也尽量不要超过最大排水坡度,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6.13.3 第3款为新增条文。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是当前屋面防水工程渗漏最严重的部位,因此应针对屋面形式和部位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加强防水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4款为新增条文。当屋面坡度超过一定坡度或屋面坡度虽未超过一定坡度,但由于屋面面积大,可形成较大高差,均容易发生滑落,故应采取防止滑落措施。
    第7款是对原规范第4.4.2条第四款的修订,并与现行有关规范相一致。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