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并应有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
3.0.2 钢结构工程实施前,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重要钢结构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应组织专家评审。
3.0.3 钢结构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3.0.4 钢结构工程制作和安装应满足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工艺性审查;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办理相关设计变更文件。
3.0.5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时,应使用有效计量器具。各专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统一计量标准。
3.0.6 钢结构施工用的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且应在合格检定有效期内。
3.0.7 钢结构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
1 原材料及成品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半成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复验,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按施工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
4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进行质量验收。
3.0.8 本规范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结构,首次使用时应进行试验,并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所必须补充的标准,且应经专家论证。
3.0.1 本条规定了从事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和相关管理要求,以规范市场准入制度。
3.0.2 本条规定在工程施工前完成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审批,以规范项目施工技术管理。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资源配置、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主要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施工措施、夜间施工措施等内容,也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进行取舍。
组织专家进行重要钢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评审的目的,是为广泛征求行业各方意见,以达到方案优化、结构安全的目的;评审可采取召开专家会、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重要钢结构工程一般指: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钢结构工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且采用新颖的结构形式或施工工艺的大型钢结构工程。
3.0.5 计量器具应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并按有关规定正确操作和使用。由于不同计量器具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同一计量器具在不同使用状况下,测量精度不同,为保证计量的统一性,同一项目的制作单位、安装单位、土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统一计量标准。
3.0.7 本条第1款规定的见证,指在取样和送样全过程中均要求有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在场见证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