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机械竣工与中间交接
4.2.1 工厂或项目施工结束后,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试运行技术人员,按单元或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
4.2.2 “三查四定”后的相关整改工作应在机械竣工前完成,确实难以及时整改的问题,应做出书面处理意见由专人负责跟踪,并应在联动试车前完成。
4.2.3 机械竣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机械竣工范围内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设备冷态对中、仪表单体调校和回路检查、电气设施调试等应全部完成,并应经检查合格;
2 动设备单机试车应合格(需带介质单机试车的动设备除外),搅拌器等设备的无载荷试验应合格;
3 机械竣工范围内的其他工程内容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施工安装;
4 所有施工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 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齐全并经检查合格。
4.2.4 符合机械竣工条件的安装工程,应及时组织施工验收,并应办理中间交接。中间交接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交接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应全部完成,并应已签署机械竣工证书;
2 应已按要求提交所有施工技术资料,并已经检查符合规定;
3 施工机具及相关材料应已撤离作业现场;
4 交接范围内的施工用临时设施应已拆除,有碍试运行活动开展的因素应已消除,厂房、机械设备应整洁干净。
4.2.5 中间交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进行核实、查验交接;
2 施工技术资料审查与交接;
3 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备品备件、安装剩余材料归还交接;
4 供货商随机技术资料交接;
5 签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备忘录;
6 签署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4.2.6 中间交接证书的内容和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4.2.1 “三查四定”是工程建设交工前经历的一个过程,源自于1988年原化工部颁发的化工试车规定。“三查”是指查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查施工质量隐患,“四定”是指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内容、定负责人员、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三查四定”使安装工程的质量得到进一步保障,成为确保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成功的有效手段。“三查四定”可以在施工阶段分专业多次进行,逐步完善。该项工作虽属于安装施工阶段应完成的工作,但根据化纤工厂多年来的建设经验,试运行各专业人员参与“三查四定”活动,可以较全面地提前发现不符合试运行要求的缺陷并及时整改完成,为试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4.2.4 中间交接范围内的施工项目还应包括必要的土建装修施工、临时或永久安保设施安装等,以便实现顺利交接。
- 上一节:4.1 单机试车
- 下一节:5 试运行总体计划与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