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基础
3.2.1 现场浇筑混凝土基础所使用的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3.2.2 水泥的质量、保管及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水泥的品种与标号,应满足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水泥保管时应防止受潮;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制造厂、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并应标识清楚。
3.2.3 混凝土拌和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用水,应使用可饮用水。
2 现场拌和混凝土,宜使用可饮用水。当无可饮用水时,应采用清洁的河溪水或池塘水等。水中不得含有油脂和有害化合物,有怀疑时应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做水质化验,并应在合格后再使用。
3 混凝土拌和用水严禁使用未经处理的海水。
3.2.4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浇混凝土基础用钢筋、地脚螺栓、插入角钢等加工质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GB 1499的规定,表面应无污物和锈蚀。
3.2.5 接地装置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钢材时宜采用热镀锌进行防腐处理。
3.2.1 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砂、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3.2.2 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水泥的质量、保管及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3.2.3 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施工用水的质量要求。由于海水中富含硫酸盐、镁盐和氯化物;氯离子对水泥、砂石有侵蚀作用,对钢筋也会造成锈蚀,会导致混凝土抗渗性和耐久性降低,严重影响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因此严禁使用海水拌制混凝土,为保证基础混凝土施工质量,将本条文第3款列为强制性条款。
3.2.4 本条为新增条文。钢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加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2.5 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接地材料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