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试运行总体计划
5.1.1 试运行总体计划的编制依据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及相关技术资料;
2 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总体实施计划;
3 项目资源状况;
4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5 化纤工厂特点或类似工厂或项目的经验资料;
6 业主单位关于试运行的具体要求或协议。
5.1.2 试运行总体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运行总体计划应在生产装置工艺管道安装开始前完成编制;
2 试运行总体计划的编制应由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编制完成,同时应经批准后发布执行;
3 试运行总体计划中的综合进度表,应表示出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系统、“三废”处理设施的试运行顺序、起止时间及相互配合进度要求等,其编制宜采取由上至下分解、由下至上汇总的工作方式完成;
4 试运行计划的内容应随着项目的进展逐步细化,可根据需要制定滚动计划,但试运行的主要作业流程不宜进行更改。
5.1.3 试运行总体计划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单机试车、机械竣工与中间交接、试运行准备、系统调试、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阶段划分、主要工作内容说明及关键点时间表。
2 综合进度表或进度网络图。
3 组成试运行总体计划的各分项计划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人员配备计划及培训计划;
2) 技术资料名称清单及计划提交时间表;
3) 管理制度名称清单及计划发布时间表;
4) 物资准备计划;
5) 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供应计划;
6) 试运行费用计划;
7) 系统调试计划;
8) 联动试车与投料试车计划;
9) 生产考核计划。
5.1.2 本条说明了试运行总体计划的编制是在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专利商及制造商的参与下共同完成的。因此试运行总体计划批准发布后,应通报相关参与单位,使其提前做好人员、技术及物资准备工作。试运行总体计划经批准后发布执行,是为了保证试运行总体计划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编制计划中规定要明确运行顺序、起止时间点和进度要求,是为了保证试运行总体计划的执行更加明确、有效、实用。在现场试运行中,由于情况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试运行计划,但是主要作业流程,即试运行准备、单机试车、系统调试、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考核等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5.1.3 试运行作业分为几个阶段:试运行准备、单机试车、系统调试、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考核。为保证有效顺利地执行试运行计划,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实际,参照国内同类化纤工厂的经验,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制造商或专利商共同参加,编制每个阶段的详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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