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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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给水和排水

8.1.1 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和消防等要求。
8.1.2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8.1.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8.1.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和水箱的壁板、底板及顶板。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8.1.5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8.1.6 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实行分质供水,优先采用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2 应采用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嘴;
    3 住宅应分户设置水表计量,公共建筑的不同用户应分设水表计量;
    4 建筑物内的生活给水系统及消防供水系统的压力应符合给排水设计规范和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5 条件许可的新建居住区和公共建筑中可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8.1.7 建筑排水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排水分流的原则排出,并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确定设置中水系统。
8.1.8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充分开发利用小区和屋面雨水资源,并因地制宜,将雨水经适当处理后采用入渗和贮存等利用方式。
8.1.9 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部位的上方,也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8.1.10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8.1.11 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8.1.12 给排水管不应穿越配变电房、档案室、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内。
8.1.13 给排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造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8.1.14 给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上面、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地面应设防水层;泵房内应有隔振防噪设置。消防泵房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1.15 卫生洁具、水泵、冷却塔等给排水设备、管材应选用低噪声的产品。
 
条文说明
8.1.1 本条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要求提出。满足该条要求也就是使建筑给排水工程达到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
8.1.2 为了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其不受污染。任何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做法均应杜绝。
8.1.6 我国水资源并不富有,有些地区严重缺水,所以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节约用水。管网压力过大不仅会损坏供水附件,同时也会造成水量的大量浪费,所以必须引起重视。
8.1.7 设置中水系统是节约用水的一个重要措施,世界上许多缺水的国家都在发展中水系统。但由于投资等原因,目前国内还不能全面普及,所以各地应根据当地的条件及有关规定执行。8.1.8 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在国际上缺水国家已有很好的经验,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如北京市已印发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雨水资源利用以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减轻城镇排水压力,改善水生态环境。
8.1.9 为了确保饮食卫生,提出该条要求,防止由于管道漏水、结露滴水而造成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水质的事故。另外,设在这些部位的管道也较难维护、检修。
8.1.11 减少噪声污染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给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8.1.12 为了保证供电安全,避免因管道漏水而影响变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档案室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房间,为保存档案和珍贵的资料不被水浸渍,也必须这样做。
8.1.13 为了防止渗漏,影响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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