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7 材料存储

5.7.1  材料存储及成品管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经企业培训上岗。

5.7.2  材料入库前应进行检验,核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批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等,应检查表面质量、包装等。

5.7.3  检验合格的材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堆放,材料堆放应有标识。

5.7.4  材料入库和发放应有记录。发料和领料时应核对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

5.7.5  剩余材料应回收管理。回收入库时,应核对其品种、规格和数量,并应分类保管。

5.7.6  钢材堆放应减少钢材的变形和锈蚀,并应放置垫木或垫块。

5.7.7  焊接材料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和批号分别存放在干燥的存储室内;

    2  焊条、焊剂及栓钉瓷环在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焙烘。

5.7.8  连接用紧固件应防止锈蚀和碰伤,不得混批存储。

5.7.9  涂装材料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存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