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一般规定
14.1.1 跨越管道试压前应编制试压方案,并应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14.1.2 大、中型跨越工程在组装、焊接、无损检测合格后,应单独进行一次整体强度、严密性试压。
14.1.3 试压装置应经试压检验后使用。现场开孔和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合订本)GB 150.1~GB 150.4的有关规定。
14.1.4 试压用的压力表应经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0.4级,量程应为被测最大压力的1.5倍~2.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50mm,最小刻度应能显示0.05MPa。试压时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块,应分别安装在试压管段的两端。稳压时间应在管段两端压力平衡后开始计算。试压管段的两端应各安装1支温度计,且应避免阳光直射,温度计的最小刻度不应大于1℃。
14.1.5 排放口不得设在人口居住稠密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
14.1.6 清管和试压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交通、消防、救护车辆、工具、人员应准备齐全;
2 吹扫清管作业严禁在夜间进行;
3 试压区应设置明显标志,试压区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及牲畜进入;
4 在通航河流上试压时,应采取保证通行安全的措施;
5 在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压过程中,任何人员不得上跨越管桥从事任何作业,且不得带压修理缺陷。
14.1.2 为减少多次重复试压对管材造成疲劳损伤,参考国内外相关施工规范的要求,跨越设计结构型式的变化,跨越施工由分段组装发送转变为单根组焊发送或在桥面结构上直接组焊,且焊口“双百检测”,宜采用整体组焊完成后一次性试压的方法。对单独进行施工的小型跨越和设计要求单独试压的小型跨越,应进行单独试压;与线路工程一同进行施工的小型跨越,宜与线路一起试压。
14.1.3 清管和试压用临时装置,如临时收发球筒、试压封头等现场制作完成后,应经试压合格,方可用于跨越段管道清管和试压。
14.1.4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中的规定。
14.1.6 出于安全的需要,考虑施工人员及附近公众与设施的安全,作出了清管及试压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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