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7.7 消防排水
7.7.1 消防排水设计宜与生产、生活、雨水排水系统统一进行。
7.7.2 油浸变压器以及其他用油系统的消防排水应设置油水分隔设施。
7.7.2 油浸变压器以及其他用油系统的消防排水应设置油水分隔设施。
条文说明
7.7.1 在以往的化工类工厂排水系统设计中,曾因未设置消防排水而出现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次生灾害的发生。为此,对于可能引起环境污染区位的消防污水,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且应使消防排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经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其他设有消防给水的场所,可设置消防排水设施。考虑到大多数消防排水无污染,可进入生产、生活排水管网。总之,当有消防排水时排水管网的流量应考虑消防的排水量。
当高层厂房(仓库)设置消防电梯时,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7.2 变压器、油系统的消防水量往往较大,排水中含有油污,易造成污染。另外如果变压器或油系统在燃烧时还有油溢(喷)出,水面上会有油火燃烧,因此消防排水应单独设置排放。同时还须在排水设施中设油、水分隔装置,以避免火灾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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