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钻孔灌注桩基础
6.3.1 钻孔完成后,应立即检查成孔质量,并应填写施工记录。钻孔桩成孔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钻孔桩成孔允许偏差
6.3.2 钢筋骨架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制作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钢筋制作安装允许偏差
6.3.3 钢筋骨架安装前应设置定位钢环、混凝土垫块。安装钢筋骨架时应避免碰撞孔壁,符合要求后应立即固定。当钢筋骨架重量较大时,应采取防止吊装变形的措施。
6.3.4 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坍落度宜选用180mm~220mm。混凝土配合比应经过试验确定。
6.3.5 开始水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内的隔水球位置应临近水面,首次灌注时导管内的混凝土应能保证将隔水球从导管内顺利排出,并应将导管埋入混凝土中0.8m~1.2m。
6.3.6 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应适时提升和拆卸导管,导管底端应始终埋入混凝土面以下不小于2m,不得将导管底端提出混凝土面。
6.3.7 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应连续进行,不得中断。
6.3.8 混凝土灌注到地面后应清除桩顶部浮浆层,单桩基础可安装桩头模板、找正和安装地脚螺栓、灌注桩头混凝土。桩头模板与灌注桩直径应相吻合,不得出现凹凸现象。地面以上桩基础应达到表面光滑、工艺美观。群桩基础的承台应在桩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6.3.9 灌注桩应按设计要求验桩。灌注桩基础混凝土强度检验应以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每根桩取一组,承台及连梁应每基取一组。灌注桩基础整基尺寸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6.2.16条的规定。
6.3.10 钻孔灌注桩基础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6.3.1 本条灌注桩成孔尺寸允许偏差是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并结合线路施工条件确定的。
6.3.2 本条钢筋骨架尺寸允许偏差是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确定的。
6.3.3 钢筋骨架在加工制作运输安装过程中容易产生变形,因此规定钢筋骨架安装完毕后应立即固定,当钢筋骨架重量较大时,要求施工时采取防止钢筋骨架吊装变形的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6.3.4 本条是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第6.3.27条的规定。
6.3.5 本条是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第6.3.30条第2款的规定。
6.3.6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第6.3.30条第3款的规定“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2m~6m。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面”。本条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送变电线路施工情况规定应保持埋入深度不小于2m。
6.3.7 本条规定灌注桩施工应连续进行,是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第6.3.30条第4款的规定。如发生堵管、导管进水等事故,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6.3.8 当采用直接清除浮浆并立即支模、安装地螺并灌注混凝土的施工工艺时,应保证浮浆全部清除干净,重新开始灌注桩头混凝土的时间间隔应保证在已灌注桩身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内,一般宜控制在1h以内,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混凝土交接面的接合。
6.3.9 明确灌注桩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依据和试块数量及尺寸允许偏差,水下混凝土和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不同,不能使用同一配合比。
6.3.10 灌注桩基础施工及验收内容较多,无法在本规范全部列出,因此规定“钻孔灌注桩基础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 上一节:6.2 现场浇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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