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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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3.0.2  蓄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动,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3.0.3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进行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2  应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应齐全,元件应无损坏。

    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4  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应合格。

3.0.4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2  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后不得重叠存放。

    3  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应避免阳光直射;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

    4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宜在5℃~40℃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低于80%的环境下存放;镉镍碱性蓄电池宜在-5℃~35℃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低于75%的环境下存放。蓄电池从出厂之日起到安装后的初始充电时间超过六个月时,应采取充电措施。

3.0.5  蓄电池施工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0.6  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及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2  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应验收合格。

3.0.7  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电机,室内照明线应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得装设开关和插座。

3.0.8  蓄电池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包装及贮运条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459的有关规定。盘、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4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按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保管,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内进行安装及充电。超过其有效保管期,蓄电池因内部的电化学反应造成自放电,电池极板的活化物质将受到损坏而影响蓄电池的容量。在较高的储存温度环境中电池会加速自放电,因此,蓄电池应储存在通风、干燥且温度和湿度适宜的室内。在符合本条第4款规定的保管环境下,蓄电池从出厂之日起到安装后的初充电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3.0.7  为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本条规定为强制性条文。蓄电池充、放电和运行时,会有少量的氢气逸出,开关插座在操作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电火花而引发氢气爆炸。为了防止氢气发生爆炸对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造成危害,规定室内不得装设开关、插座,并应采用防爆型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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