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1.3 基础、支承面和预埋件

11.3.1  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进行检查,并应办理交接验收。当基础工程分批进行交接时,每次交接验收不应少于一个安装单元的柱基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2  基础周围回填夯实应完毕;

    3  基础的轴线标志和标高基准点应准确、齐全。

11.3.2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mm)

11.3.3  钢柱脚采用钢垫板作支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垫板面积应根据混凝土抗压强度、柱脚底板承受的荷载和地脚螺栓(锚栓)的紧固拉力计算确定;

    2  垫板应设置在靠近地脚螺栓(锚栓)的柱脚底板加劲板或柱肢下,每根地脚螺栓(锚栓)侧应设1组~2组垫板,每组垫板不得多于5块;

    3  垫板与基础面和柱底面的接触应平整、紧密;当采用成对斜垫板时,其叠合长度不应小于垫板长度的2/3;

    4  柱底二次浇灌混凝土前垫板间应焊接固定。

11.3.4  锚栓及预埋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取锚栓定位支架、定位板等辅助固定措施;

    2  锚栓和预埋件安装到位后,应可靠固定;当锚栓埋设精度较高时,可采用预留孔洞、二次埋设等工艺;

    3  锚栓应采取防止损坏、锈蚀和污染的保护措施;

    4  钢柱地脚螺栓紧固后,外露部分应采取防止螺母松动和锈蚀的措施;

    5  当锚栓需要施加预应力时,可采用后张拉方法,张拉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在张拉完成后进行灌浆处理。

条文说明

11.3.3  为了便于调整钢柱的安装标高,一般在基础施工时,先将混凝土浇筑到比设计标高略低40mm~60mm,然后根据柱脚类型和施工条件,在钢柱安装、调整后,采用一次或二次灌筑法将缝隙填实。由于基础未达到设计标高,在安装钢柱时,当采用钢垫板作支承时,钢垫板面积的大小应根据基础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柱底板的荷载(二次灌筑前)和地脚螺栓的紧固拉力计算确定,取其中较大者;

    钢垫板的面积推荐下式进行近似计算:

    式中:A——钢垫板面积(cm²);

          ε——安全系数,一般为1.5~3;

          Q1——二次浇筑前结构重量及施工荷载等(kN);

          Q2——地脚螺栓紧固力(kN);

          C——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kN/c)。

11.3.4  考虑到锚栓和预埋件的安装精度容易受到混凝土施工的影响,而钢结构和混凝土的施工允许误差并不一致,所以要求对其采取必要的固定支架、定位板等辅助措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