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3.4 金属热喷涂

13.4.1  钢结构金属热喷涂方法可采用气喷涂或电喷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热喷涂  锌、铝及其合金》GB/T 9793的有关规定执行。

13.4.2  钢结构表面处理与热喷涂施工的间隔时间,晴天或湿度不大的气候条件下应在12h以内,雨天、潮湿、有盐雾的气候条件下不应超过2h。

13.4.3  金属热喷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压缩空气应干燥、洁净;

    2  喷枪与表面宜成直角,喷枪的移动速度应均匀,各喷涂层之间的喷枪方向应相互垂直、交叉覆盖;

    3  一次喷涂厚度宜为25μm~80μm,同一层内各喷涂带间应有1/3的重叠宽度;

    4  当大气温度低于5℃或钢结构表面温度低于露点3℃时,应停止热喷涂操作。

13.4.4  金属热喷涂层的封闭剂或首道封闭油漆施工宜采用涂刷方式施工,施工工艺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13.4.1  金属热喷涂工艺有火焰喷涂法、电弧喷涂法和等离子喷涂法等。由于环境条件和操作因素所限,目前工程上应用的热喷涂方法仍以火焰喷涂法为主。该方法用氧气和乙炔焰熔化金属丝,由压缩空气吹送至待喷涂结构表面,即为本条的气喷法。气喷法适用于热喷锌涂层,电喷涂法适用于热喷涂铝涂层,等离子喷涂法适用于喷涂耐腐蚀合金涂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