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10.4 防雷和防静电
10.4.1 各类厂房(仓库)、构筑物的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接地引下线的间距和接地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4.2 工艺装置区内露天布置贮存非可燃气(液)体的金属塔、罐等容器,当顶板的钢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可不另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装置。
10.4.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液)体的钢质储罐,必须设置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罐体;
2 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 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储罐可不另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设施;
4 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10.4.4 室外钢质储罐的防雷接地不应少于2处,应沿其四周均匀布置,接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20.0m时,不应少于3处接地,其相邻间距不应大于30.0m;
2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5.0m且小于等于20.0m时,应2~3处接地;
3 当储罐直径小于5.0m时,应1~2处接地。
10.4.5 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信息、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皮)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金属铠装屏蔽线(缆),线(缆)金属外层及所穿金属管均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10.4.6 下列场所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措施:
1 具有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管线及其放散管;
2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与其相连的管线、鹤管等;
3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处的铁路钢轨;
4 易爆的金属粉尘储仓(罐)及其相关设备、管道;
5 在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
10.4.7 管线接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接地的管线,其两端都必须接地;
2 接地管线的法兰两侧应用导线可靠跨接;
3 轻质油品管线每隔200.0m~300.0m 应设1个接地栓,并应与重复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10.4.8 甲、乙、丙(其中闪点小于等于120℃)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等的下列部位,应设有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1 泵房的入口处;
2 上储罐的金属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上操作平台的金属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的金属构件。
10.4.9 专设的每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100Ω。
10.4.10 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液)体的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间的总跨接电阻值应小于0.03Ω。每隔80.0m~100.0m应作重复接地1次,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值均不应大于10Ω。
10.4.11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4.12 铁路进出化工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区的前、后两端,应与外部铁路各设1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站区内的铁路应每隔100.0m做1次重复接地。
10.4.2 工艺装置区内露天布置贮存非可燃气(液)体的金属塔、罐等容器,当顶板的钢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可不另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装置。
10.4.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液)体的钢质储罐,必须设置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罐体;
2 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 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储罐可不另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设施;
4 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10.4.4 室外钢质储罐的防雷接地不应少于2处,应沿其四周均匀布置,接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20.0m时,不应少于3处接地,其相邻间距不应大于30.0m;
2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5.0m且小于等于20.0m时,应2~3处接地;
3 当储罐直径小于5.0m时,应1~2处接地。
10.4.5 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信息、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皮)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金属铠装屏蔽线(缆),线(缆)金属外层及所穿金属管均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10.4.6 下列场所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措施:
1 具有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管线及其放散管;
2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与其相连的管线、鹤管等;
3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处的铁路钢轨;
4 易爆的金属粉尘储仓(罐)及其相关设备、管道;
5 在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
10.4.7 管线接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接地的管线,其两端都必须接地;
2 接地管线的法兰两侧应用导线可靠跨接;
3 轻质油品管线每隔200.0m~300.0m 应设1个接地栓,并应与重复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10.4.8 甲、乙、丙(其中闪点小于等于120℃)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等的下列部位,应设有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1 泵房的入口处;
2 上储罐的金属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上操作平台的金属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的金属构件。
10.4.9 专设的每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100Ω。
10.4.10 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液)体的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间的总跨接电阻值应小于0.03Ω。每隔80.0m~100.0m应作重复接地1次,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值均不应大于10Ω。
10.4.11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4.12 铁路进出化工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区的前、后两端,应与外部铁路各设1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站区内的铁路应每隔100.0m做1次重复接地。
条文说明
10.4.2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当露天设置的金属塔、罐容器等其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对雷电有自身保护能力,不需另设避雷针保护。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则需装设避雷针保护。
条文中的金属塔、罐容器是泛指贮存可燃与不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塔式(如空气分馏塔、煤气脱硫塔)设备,氢气、氧气、氮气、氩气、空气压力球罐和立式储罐,燃油储罐等。露天设置的贮存不可燃介质的塔罐容器并非不设防雷设施,而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其防雷级别可以适当降低。钢质的塔、罐等容器,其钢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对雷电已有其自身保护能力,不需再另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装设符合规定的防雷接地设施。
10.4.3 鉴于可燃性气(液)体容器的火灾防护等级要求较高,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露天设置的相应钢质储罐的雷电防护设施必须严格有效,特别是接地设施必须做好。故把本条定位为强制性条文。
2 储罐中的甲、乙类液体虽为可燃性液体,但装有阻火器的固定顶罐在导电性上是连续的,当顶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可以抵御直击雷的闪击而不致损坏,因此,只要做好接地,雷电流即可以顺利导入大地,不会引起火灾;
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质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规定:地上固定顶罐的顶板厚度最小为4.5mm。因此,新建或改扩建的这种油罐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都可以不另装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对于经检测顶板厚度小于4mm的老旧油罐,则应装设避雷针(线),并应能保护整个储罐;
3 丙类液体属高闪点可燃油品,同样条件下,其火灾危险性小于低闪点的易燃油品。因此,储存此类油品的钢质油罐也不需另装设避雷针(线),其接地装置只需按防感应雷标准设置。由于压力储罐是密封的,罐壁钢板厚度都大于或等于4mm,罐体本身对直击雷有一定防护能力和接闪功能,因此,此类罐体上也不需另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做好防雷接地设施,一般其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大于30Ω;
4 可燃性气(液)体塔、罐容器的顶部设有放散管(一般高出顶板2m~3m)时,该管在雷电发生时有引雷效应,故此时应装设避雷针,并应使放散管在避雷针的有效保护范围之内,以免发生雷击火灾。
10.4.4 钢质储罐的防雷主要靠做好接地装置,以降低雷击点的电位、反击电位和跨步电压,因此接地引下线不得少于2根,且其沿罐周边的距离不应大于30m,一般可以均匀的距离布置。
10.4.5 弱电系统的装置和线(缆)的金属外壳(皮)与罐体做电气连接,等同于与罐体做了等电电位连接,在罐体周围遭受雷击时雷电过电压可直接快速导入大地,可以防止弱电系统发生过电压损坏,并防止雷电波沿配线电缆传输到控制室。
10.4.6 在易燃、易爆场所中,加工和储运油品、可燃气体时,设备和管道难免会引起摩擦而产生静电,如不及时通过接地装置导入大地,就会集聚形成高电位,可能产生放电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因此,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
1、2 将油品装卸站的设备及与其相连接的管线、铁轨等形成等电位连接,并导除其中的静电,可避免鹤管与运输工具之间产生电火花;
3 有利于导除生产装置、设备、贮罐、管线及其放散管的静电;
4 是针对有色金属工程大量采用易燃易爆粉状物介质,或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易燃易爆粉尘,因此,对于此类生产装置、设备、贮罐、管线(如:煤粉制备与其喷吹系统、煤粉储仓及其输送管道等),均应设置静电导除装置。
10.4.8 由于人们的着装衣物质地为人造纤维类织物占据相当大的比例,随着人们的走行、活动,此类服装极易产生静电且往往集聚在人体上。为防止静电可能产生的火花,须在甲、乙、丙(闪点在120℃以下燃油)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的入口处等,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此类消除静电的装置是指:用金属管做成的扶手,在进入这些场所前,人们应抚摸此扶手以消除人体静电。扶手应与防静电接地装置相连。
10.4.9 通常的静电电位较高,但其总电荷量不大,因此,其放电电流较小,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大于100Ω即可。·
10.4.11 鉴于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要求相对较大,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含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等其他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其接地电阻值完全可以满足防静电要求,故不需要再另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4.12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铁路远端的感应过电压传输到本站区,危及站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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